202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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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常平博士:基督徒的人生应当是成全他人的人生

作者: 作者:查常平 | 来源:基督时报蒙作者来稿 | 2011年06月03日 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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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本文为成都教会牧者查常平博士发来的最近讲章,查博士分享了耶稣与律法、先知的关系。最后他说到:“基督徒的人生应当是成全他人的人生,成全他人所领受的上帝托付给每个弟兄姊妹的呼召。因为上帝成全了我们,所以,我们要去成全他人。”

以成全为人生 

17“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18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19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20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马太福音5:17-20)

1.什么是律法? 

16节说到门徒要有好的行为,而好的行为就涉及到与律法的关系。所以,耶稣接下来就导论性地讲述自己同律法的关系。

在非基督徒的哲学家看来,社会性乃是人的根本属性之一。用马克思的说法,人在其现实的意义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但是,在马克思那里,他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更多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的或财产的关系,并且以此为出发点去理解人与人之间政治的、法律的以至情感伦理的关系。他为什么这样思考?因为他太穷了;相反,他的穷困生活本身又是对他的经济学思想的基础的最好反驳。事实上,人与人之间除了经济关系外,还有政治的、法律的、伦理的关系。我们国家所谓的现代化诉求,就是要建立一个现代公民社会。这体现在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而不只是经济领域。在所有这四重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是根本。

为什么早期传教士把我们一般所说的“法律”翻译为“律法”?它们之间的区别何在?简单地说,就是各自的起源不同。中国今天不是没有法律,也不只是法律不健全,而且,在唐代我们的法律就非常完备。重要的是谁赋予法律以合法性?如果法律的起源本身就不合法,那么,对于这样的法律的遵守就是一种非法。在中国历史上,法律始终是一群社会生活中的强者强加于弱者的行为规范。所以,才有以刑法代替民法的法制特征。举例,如果一个人偷窃了我的东西,在传统的中国法制体系里面就是将其暴打一顿而不是把那东西偿还于我。由于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永远是强者,因而由人颁布的法律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法律”是水的,三点水,然后抹去。

律法是什么?从起源看,犹太律法的颁布者,不是摩西这样的领袖而是上帝本身。它具有绝对性与神圣性;从内容看,托拉(the Torah,或译为“律法”),可以指“十诫”、“摩西五经”、律法与先知即全部《圣经》、智慧文献中的律法以及上帝用来创造世界的圣言、拉比文献中从亚伯拉罕以降至摩西的口传传统(到耶稣时代,还包括口述或文士诠释的律法。其最大诫命的范围,指248条命令事项与365条禁止事项,共613条诫命——耶稣所批评的就是这类从文士而来对于人的束缚规条)。它存在于世界创立之先、位于上帝怀中、是上帝的“女儿”,上帝借着这头生的创造天地、托拉的言语为世界的生命。不过,耶稣是这在先存的律法的实现。

2.先知(神言人):指那些把上帝的话传达给人的人。耶稣以此指希伯来圣经中的先知书部分。

3.耶稣如何成全律法(基督徒的人生态度)

“成全”在希伯来文中的涵义,即“使复活”、“建立”、“建造”。

3.1耶稣基督活出了律法:在耶稣之前,律法以成文的方式告诉人该怎样生活。但是,从《列王记》看,人们有时包括国王也不知道该怎样生活。于是,上帝爱人,使耶稣基督来到世界活出律法,成为人的代表与典范。基督受苦为我们留下榜样,使我们能够跟随他的脚综行。“他并没有犯罪,口里也没有诡诈。他被骂不还口,受害不说威吓的话,只将自己交托那按公义审判人的主。”(彼前2:22-23)

3.2 基督的生命赐予人能力遵从律法。律法把正确的行为观念赐予人,但耶稣基督却把其背后的生命给予人。“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1-4)

3.3 基督诠释了律法,赋予律法以完整的意义。一次,国保找一个弟兄谈话,说他带领家庭教会违法。这位弟兄回答说:“我们国家根本就没有宗教法,请问我哪来违法的行为。”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只有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在现代社会,任何条例都是对法律的诠释,在没有“宗教法”的情况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只是对于“宪法”的诠释。事实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能违背甚至限制上位法,即“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不能违背“宪法”乃至限制“宪法”35条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同样,在耶稣之前,文士与法利赛人也在不断地诠释《旧约》中的律法,他们不断定出规条、企图引导人们在律法之下生活。所以,作为一个真正的犹太教信徒,其实为了遵从那些规条生活乃是非常累的。我们从后面的经文就知道,耶稣重新赋予律法以真实的、完整的涵义。所以,基督徒对于耶稣的话语的遵从,其实就是在遵从上帝的律法。

3.4 基督达成了律法的公义要求:什么叫公义?它和公平的区别在哪里?你得到6000元港币,我也该得6000元。这就是公平。但是,公义要求追问你凭什么可以得到6000元港币?于是,香港政府的依据是18岁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这样,新移民即还没有取得香港籍的公民就没有资格领取。这公不公平?不公平!但公不公义?非常公义。因为政府派发的6000元,来源于香港居民的长期纳税的积累以及他们对于整个社会的贡献。你上个月才移民来到香港,这月就领取6000元,那就太不公义了,因为你还没有做出足够的贡献。如果从公平的角度,我们内地每个人也应该从香港特区政府领取6000元,因为它是祖国的一部分。

    作为罪人,我们人不可能满足上帝在律法中要求的公义。因为,上帝的义乃是人有罪就应该受到刑罚、应该死,人依靠自己的修行不可能达到上帝的义。耶稣亲自担当我们的罪,把我们从律法的惩罚中救赎出来,教导人按照律法的精义而生活。

3.5 遵行且教导:“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5:19)

耶稣对于律法的成全,首先是遵行,其次是教导。这里的遵行律法,指的是持续不断的行为。人们通过自己的行动来教导什么是对于律法的遵从与违法。任何人对于律法的经常违背,就是在告诉人们律法不重要;任何做基督徒的儿女常常不孝敬父母,就是在向自己的孩子废除上帝关于“你们要孝敬父母”的诫命。上周一个出租司机告诉我说:“我不明白为什么今年温总理的报告不再提法治社会?”最近发生的系列事件表明:我们正在偏离法治社会的轨道,如用“黑打”而不是法律来打黑。

在耶稣时代,从职业角度致力于遵行且教导律法的有两类人:一是抄写与研究律法的教师,《圣经》称之为文士或律法师,其中一部分是法利赛人。他们逐字逐句抄写《旧约》,对于年轻人而言,文士是他们最理想的职业。另一方面,他们研究道德律,形成了当时的律例或规条。这就是口述的律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人的传统就取代了成文的律法即上帝的诫命。主后三世纪,汇编成关于礼仪敬拜的《哈拉卡 The Halacha》与《他勒目 The Talmud》,约五十多大卷;一是严格热心守法的法利赛人。这个于主前175年产生的宗教救国团体,人数不到6000人。他们从字面解释律法。

耶稣在这里,警告四种人:反复违背上帝诫命的人,教导他人无需遵从上帝诫命的教师,鼓励他人违反诫命的人,对于律法无知的人(当人认为律法不重要的时候,他就不会去学习、知道律法)。他们都是在废除律法。耶稣教导我们说:上帝一切的诫命都很重要,当人反复违反哪怕是最小的诫命他就是在天国里废除律法。这样的人,不可能享受上帝与他的同在。我们在座的每位,请问我们每天的行为是在遵行上帝的诫命吗?“如果你相信《圣经》里你所喜欢的东西,你实际上根本就不相信《圣经》,你相信的是你自己。”

4.门徒的义:“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5:20)请问什么是“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文士和法利赛人”,乃是一切宗教主义者的代表,他们认为靠自己努力就可以完成对于上帝诫命的遵守,实际上常常是以自己的行动废除了律法。于是,他们成为只教导人遵行而自己无法遵行律法的人。用我们古人的话说,就是“刑不上大夫”,即今天人们所说的“法不上有权者。”但是,天国看重对律法的实践:门徒需要自己遵行又教导人遵行律法。门徒的义(h` dikaiosu,nh)意味着对律法的实践。

耶稣门徒的“义”,何以能够胜过那些宗教主义者呢?简单地说,就是要向耶稣基督学习,学习他爱上帝、爱人爱到舍己的地步,认识到我们不能只在形式上敬拜上帝,承认在今生与将来都需要他;在奉献中把心献上,在事奉中把自己的生命献给他,在感恩中把基督的爱传递给他人。

“到了上帝我们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爱显明的时候,他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他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圣灵就是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我们救主厚厚浇灌在我们身上的,好叫我们因他的恩得称为义,可以凭着永生的盼望成为后嗣”(多3:4-6)。

总之,基督徒的人生应当是成全他人的人生,成全他人所领受的上帝托付给每个弟兄姊妹的呼召。因为上帝成全了我们,所以,我们要去成全他人。我们教会今年的目标,就是要成全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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