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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面面观和“不可奸淫”的实质

作者: 童新媛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2年09月27日 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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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幸福生活面临着一个大敌,就是奸淫的事情。上帝通过摩西颁布了十诫,其中的第七诫是:不可奸淫。那么,我们该怎么看待奸淫,奸淫的实质又是什么?

日前,《教会》杂志在9月份的期刊中刊登了小约翰在2009年专门针对性、爱和婚姻的整理后的讲道稿。

小约翰从讲了不可奸淫的十二点:

第一,不可通奸。从行为上来看,不可奸淫,首先是不可通奸。通奸就是结婚以后在婚姻之外的性关系,而结婚之前的性行为叫淫乱。我们看美国作家霍桑写的《红字》,美国新英格兰那里的清教徒若有人犯了通奸,就在胸前画一个红色的A,A就是Adultery,也就是“通奸”的意思。

第二,从圣经来看,不是因配偶的通奸行为而离婚这也是犯奸淫了。这是主耶稣讲的,不可离婚,除非是对方有奸淫的事,否则就是犯奸淫。因为婚姻是神配合的,不可随便分开。

第三,不可乱伦。就像罗得跟他女儿一样,生了两族,摩押和亚扪。上帝就特别憎恶他们,说他们的后代永不可入神的会,这表明神对乱伦的厌恶。

第四,就是不可同性恋。从旧约到新约一直有禁令。在旧约中对同性恋讲得非常清楚,说这样的同性恋行为者要拖出去用石头打死。到了新约中,谈到同性恋是把人顺性的用处变成了逆性的用处,这就是说同性恋是逆着人的本性的行为,男和男、女和女行可耻的事。同性恋在圣经来看很清楚,绝对不是人本身的一种性趋向,因为上帝造人的时候,男就是男,女就是女,很清楚,基本分别也非常清楚。因此,为什么今天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本性?是本性就有这个冲动?我们说,这肯定不符合圣经,也不符合人的实际情况。

哈佛大学一位教授研究过,同性恋是一场文化阴谋,是一场人为的文化制造的神话,借助媒体,借助影视,借着社会世俗化的风气不断地来强加这样的一种仿佛同性恋是天生的观念给人,这样就为我们的罪开脱。但从圣经看非常清楚,没有人天生是同性恋,我们都是因受到环境与风气的影响,然后在这种影响下慢慢地变成了所谓的同性恋。圣经认为同性恋是严重得罪神的事。

第五,不可兽奸。在利未记里谈到人和兽行可耻的事,这是玷污自己,是“逆性的事”(利18:23)。当时的迦南人在这方面很严重犯罪得罪上帝。

第六,不可淫乱。就是还没有结婚就发生性的关系,这是奸淫。

第七,不可手淫。手淫的本质是以自我为中心,把别人的形象当成满足自己性幻想的手段,它一般会伴随着淫念。

第八,不可一夫多妻,也不可一妻多夫。因为圣经所规定的婚姻就是一夫一妻,一个亚当和一个夏娃在上帝面前立约,比这多的都是淫乱。

第九,不可婚外同居或婚前性行为。在圣经中有一个例子,就是约翰福音第4章,那个撒玛利亚妇人,她目前正跟第六个男人同居,这受到主耶稣的责备和提醒。不可婚外同居或婚前性行为。因为在希伯来书13:4说到性是为婚姻预备的,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这个“床”,肯定是指性关系。假如双方没有在上帝面前立婚约就发生了性关系,哪怕将来你要嫁或娶对方,在圣经看来也是不洁的,也是玷污了床。这也是属于犯了第七诫。

第十,不可有淫荡的姿势、淫词妄语和淫荡的神情及媚眼等。这一系列方面,圣经也多次谈到,说这一些话连说都不可说,方合圣徒的体统。

第十一,不可懒散、狂欢、酗酒和放纵,因为这些很容易导致淫乱。所以第七诫其实是有关节制的诫命,特别谈到我们生命当有的节制。我们在圣经看到,大卫就是因为比较懒散,日头平西才起来,结果就看见拔示巴在沐浴,就动了淫念,就有了淫荡的行为,就犯了通奸。

第十二,是与我们当代人密切有关的,不可看色情的电影、报刊,浏览色情网站。当然还有,手机的色情短信和图片,也是爆炸式增长,很多人都陷在这样的瘾中,不以为耻,还以为开放,开放到一个地步,连基本羞耻感都没了。

小约翰披露,这个世界的风俗对基督徒的影响大得不得了,就像当年迦南地的风俗对以色列人的影响很大一样。人不知不觉就会被这些淫荡的行为和风气牵引过去。说是不知不觉,良心深处其实还是知道这辱没了我们高贵的身份。

圣经所谈到的诫命绝不只是从行为上,我们从主耶稣在马太福音5章28节的教导非常清楚看到,凡是见了异性动淫念的就是犯奸淫,因此我们从内心这方面来看,这是主耶稣对这条诫命亲自的解释,不是主耶稣加了一个新解释,而是这条诫命本身就是指向我们的内心,也是非常清楚来让我们的心活在神面前。诫命不只关乎外在教条,更关乎我们的内心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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