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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宗教教育十分必要,应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作者: 王新毅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01月30日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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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关乎社会与未来的大事,但宗教教育却很少人关注。日前,在一场关于“宗教与法治”的研讨会上,有律师呼吁说,宗教教育非常重要,要给它必要的法律地位。

2015年1月10日,“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此次针对“宗教文物与宗教教育”的专题讨论会上,宗教教育成为与会者讨论的热点。

一位来自上海百泉律师事务所的尚建平律师以《宗教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为题发言,他结合时下一些基督教教育、以及其他宗教教育的现状谈对此问题的思考和观点。

他首先讲道宗教教育的含义,“宗教教育根据其实施者、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等,可分成传教性宗教教育、专业性宗教教育、学术性宗教教育、通识性宗教教育”。

尚律师指出,宗教教育实际上是国民教育的一部分,宗教教育在于学习尊重多元宗教上,从而建立多元宗教、多元文化的共识,这对促进社会和谐或培养健全人格有重要意义。但看实际情况的话,  “宗教教育在我们国家地位应该是非常低,这跟我们对宗教教育认识上的误区有关。”

事实上,为什么说宗教教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呢?尚律师说到,教育按照有些学者的定义,可视为“不同形式理解的启发”,宗教作为一种人类历史上重要的表达形式及文化特征,在教育中也应该是一种不可少的一种理解形式;有人认为宗教具有它的基本前提与解释方式,也有一种有系统的思考与行为的方式,因此宗教与教育在逻辑上是可以兼容的,而且宗教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经由人类理性而发展的学科活动,也是一门综合的学科。“只不过在中国长期是无神论教育的国家,对宗教的认识还是有一些问题,从这一点来讲,宗教教育应该纳入到国民教育中。”

而在多元化的社会中,虽然教派式的宗教教育不适合一般非信徒的学生,但对于特定教派来说,宗教教育仍是维系宗教组织、培养信徒与认同的重要方式,“因此,对于某些特定的教派来说,以教育作为培育宗教人才的手段是必需的,宗教与教育间的关系也更为紧密。”

“宗教教育另外一个好处,它对宗教教育人员或者是宗教的老师学生,可提供生命教育的启发;而与宗教有关的文化或知识,是人类历史中重要的文化资产,也是教育不可忽视的内容。”尚律师补充说,“除此之外,对于特定的宗教团体来说,教育是培育宗教人士与信徒的最好方式。因此,宗教教育是国民教育的补充,宗教本身也是文化的资产。”

从以上这些方面都可以看到宗教教育的必要性,而且宗教教育应该包含在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提到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国务院2004年的《宗教事务条例》中第八条也对设立宗教院校提到了如何设立的规定。关于宗教教育的规定,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里也鼓励民办办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等,其中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的宗教学校,也就是说,不允许民间资本、民间力量来举办宗教的院校。

但仔细看国民教育、民办教育和宗教教育的数据,我们会发现:“通过一些数据,我们看到宗教教育和民办教育的地位是非常不平衡的,因为我们国家都是国民教育,后来才发展了民办教育,而宗教教育连民办教育都赶不上。”

谈到目前中国宗教教育的现状,尚律师认为是“现在中国宗教教育体制非常不合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宗教内部的问题,另外是宗教外部环境的问题。”

第一,  宗教院校数量有限。首先宗教院校设计非常困难,很难满足宗教信徒接受宗教教育的需要。宗教院校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设立,一个地区如果有了一所宗教院校,就不能再设立,而且宗教院校不能全国招生,只能在局部地区招生。他举出,现在我国在佛教方面有21所学校,道教只有两所学校,伊斯兰教10所,天主教有6所,基督教也是不到20所。

第二,  宗教院校的师资力量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教师人数少、知识结构老化、缺乏高学历高层次的宗教院校师资,虽然现在师资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远不能满足宗教教育发展的需求。他举出一些数据:基督教里的燕京神学院网上公布的资料只有18位老师,南京金陵神学院专职老师27人、兼职老师8人,上海的华东神学院专职老师10名。

第三,  教学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问题,他们中一些人所掌握的教学规律和管理方法并不能满足宗教教育发展的要求。

第四,  生源问题。宗教院校的生源质量和数量都不尽如意。比如基督教的神学院校招生并不像高考招生那样,学历要求只是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

而从外部角度来讲,宗教院校与世俗院校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比如设立登记非常麻烦,师资招生对象也不对等。

相对于宗教院校数量的有限,反而是不同宗教信徒人数每年都在持续上升。尚律师举出中国基督教信徒人数,根据2014年08月06日人民网的报道中国基督徒在2300万至4000万之间,他还举到佛教信仰者的人数,佛教信仰者在人口比例中最大,正式皈依者不超过2000万人,但是只是占佛教信徒者的20%,加上其他的也是庞大的一个人群。

“宗教信徒人数非常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该给宗教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尚律师说。

他认为,要消除对宗教教育认识的误区首先要对宗教有个正确的认识。他说到,很多人记得马克思说:宗教是精神鸦片,但其实很多人不知道,马克思曾也说过: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0月)

尚律师认为,宗教不仅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而且是一种普通而持久的文化现象,人类宗教的发展与人类文化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包容、相互渗透。宗教也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人类社会如何进步,宗教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形式,将与人类社会和人类文明相伴相生,会继续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和影响力。因此宗教在中国的存在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而且宗教信徒人数不会减少。

具体到宗教教育,宗教教育是宗教信仰的组成部分,他继续说到,“公民不但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接受宗教教育的自由。宗教教育关系到宗教发展问题,对宗教的生存和发展都有着决定意义。宗教教育决定宗教的发展方向,宗教教育的内容、质量、结果直接影响宗教的发展,良好的宗教教育引导宗教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宗教教育直接培养出各类宗教人才,对宗教的良性发展起着直接的作用;宗教教育为宗教院校的教学补充了师资和生源,推动了宗教院校的发展;宗教教育直接培养宗教领袖、继承人,宗教只有培养出在道德、学问、操守方面都能服众的领袖才能保证宗教的传承,对于避免和防止宗教异端、邪教的出现,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总而言之,宗教教育应当拥有国民教育相同的 权利,宗教院校的设立不但应当享有公办教育 享有的权利,而且应当享有民办教育的同等权 利。宗教教育应当享有与世俗教育同步发展、 同等学历、同等学位的权利。因此宗宗教院校在 登记、师资、管理、生源、招生地区等各个环 节应当享有世俗院校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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