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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与(2009-2010)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

作者: 郑欣荣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2年06月15日 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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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答新华社记者问 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答新华社记者问

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2015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

第一个规划是2009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年-2010年)》,两者结构相似,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第四部分都是是“宗教信仰自由”。

两者内容基本一致。与(2009-2010年)的规划相比,(2012-2015年)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原则”,具体内容中添加了“完善朝觐事物管理办法”、“帮助宗教界解决部分项目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制定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与“促进宗教文化交流”。

以下为两者关于这部分的节选部分: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宗教信仰自由: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 —完善朝觐事务管理办法。改进朝觐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穆斯林群众顺利完成朝觐功课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帮助宗教界解决部分项目建设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中国佛学院新校舍的建设、改扩建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支持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宗教活动场所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加大对新疆等穆斯林聚居地区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清真寺的帮扶力度。

  ——制定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

          ——促进宗教文化交流。支持中国宗教界与国外相关宗教组织开展友好交流。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年-2010年)》    

宗教信仰自由: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保障宗教信徒的权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传统,保护少数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继续投入必要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充分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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