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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宗教与法治研讨会北京再度举行 宗教场所主体与界限成关注话题

作者: 王新毅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11月28日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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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2015年宗教与法治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当天共有宗教人士、法学界学者等约30多位参加者就“宗教场所·宗教表达”主题进行了发言和讨论。

会议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主办。一天的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分主题环节“宗教场所及其财产权利主体”、“宗教场所与宗教活动边界”、“宗教建筑设计与宗教团体自治”、“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

此次的主办方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的所长刘澎教授在开幕致辞中坦言,这是举行了12年来的“宗教与法治”系列会议的第21届会议,这也是2015年第三次的会议,事实上每届会议各界人士都从不同的角度畅所欲言,讨论很多,但是发现这样的话题涉及许多内容,不是一次两次的会议就可以谈完的,因此他希望这样的会议继续就推动“宗教与法治”的发展而做出贡献。同时,他也看到,这个时代中对“宗教与法治”涉及的许多现实话题讨论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比如宗教表达、宗教活动边界等,“为什么要讨论这些问题?是因为我们现实中发生很多问题,2015年很不平静,发生很多事情,从浙江拆十字架到巴黎恐怖袭击,怎么看待这些问题呢?首先我们要理性来看,但是最终处理这些问题,最终要归到法治问题上。宗教与法治任重道远,如果我们没有对这些问题有理性的认识,没有法治的解决方案,所有问题只能通过暴力来解决,那是非常不幸的。”因此,他盼望这样的讨论能够为中国法治的发展尽一份力。

著名宪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张千帆教授也在致辞中也提到最近发生的法国巴黎恐怖袭击,“从巴黎恐怖袭击看到宗教极端化的倾向,这并不意味着宗教本身不重要,反而让我们看到宗教的重要性,尤其宗教法治化的重要性。”

在当天上午的两场讨论中,主要围绕着“宗教场所”涉及到的两个基本问题:法人主体和边界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讨论。

宗教团体的法人主体如何设立值得思考

有学者指出,时下我国出现许多宗教场所带来的法律纠纷、以及宗教场所过于商业化的问题,比如宗教房产被占用与闲置、寺庙道观等成为旅游场所,以及一些地方政府介入让企业承包寺庙道观等来创收等“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现象,这些问题的背后根本都是与宗教场所及其财产权利的主题不清楚导致的,也暴露了法治的欠缺,“归根到底原因有一个,就是法治的欠缺,虽然说现在已经有了关于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但是这个条例它的效力层级比较低,能否正确并且妥当的应用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学者们大多数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这个条例远远不能够适应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庄汉如此说到,因此学术界也提到不同的解决办法,比如宗教场所设立新的宗教财团法人,也有的学者认为淡化所属权而影调强化对宗教性使用的监督方面。对此,他个人认为以设立宗教法人作为宗教场所的财产权的主体更为合理,可以把“我们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宗教场所,一个是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强调的是财产的集合,而宗教团体强调的是人的集合,那么我们可以把这两个概念综合一下,创造一个宗教法人的概念,宗教法人的概念就兼具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两大特征,如果宗教法人能够成立的话,在法的设计上就必须要先确立它的法人的主体性,能够同时兼顾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这样两大法律属性。”

来自东北大学文物法学院的洪晓梅老师则提出了用公益信托这个制度来解释宗教财产的归属并进行保护的建议。她说:“作为非营利组织,宗教组织把它转化为提供社会服务的正能量,宗教组织将宗教财产兴办养老院、孤儿院,辅助残障智障人群,农民工、麻风病人,是构建公民社会的重要社会力量之一,宗教组织接受信众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作为受托人,宗教组织为了慈善目的,妥善管理和使用善款,收益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以宗教活动场所来入手进行宗教管理是否合理值得探讨

随后在第二场的“宗教场所与宗教活动边界”的主题发言和讨论中,学者们亦表示时下我国对于宗教场所的限制和管理实际上带来许多现实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韩新华表示,时下主要是把宗教活动限制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内,虽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增多,但仍旧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催生了灰色地带和黑色地点,比如基督教的家庭教会和天主教的地下教会,“其实最重要的原因是宗教活动场所是很不够的,比如北京各大教堂都是人满为患,很多人很早就去排队,无法满足人们的宗教需要,而且审核很严格,并且能不批就不批,那怎么办?只能找体制外的场所,于是催生了很多没有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所以从合理性的话,与实际情况是不符合的。”同时,当下是除了五大宗教等是合法宗教外,其他都成为不合法的宗教场所,这也并不合理;并且限制宗教场所对宗教传统和宗教团体自身也欠少尊重,比如关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实际上在运作上为了安全起见,很多合理的活动是得不到批准的。他认为最根本把宗教单单的挑出来做出一个特殊的归类来进行管理,并不合理,“如果你把某一个群体特别的挑出来设立规则,其实是在滋生对立情绪。”最根本,他认为这些背后是有一种假想宗教危险的错误观念,这个要去除掉,“我们谈宗教,好像宗教敏感,而且有一些地方发生了极端事件,但是我们不要忽视,大部分的信徒是社会的积极力量,是给社会做贡献的。”根本而言是要以法律的方式给宗教脱敏,而非是行政的方式。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张铮博士也表示,我国目前对于宗教的管理是管人,管活动的思维,并且专门用场所来作为管人、管活动的途径,他认为这样的合理性需要重新思考,因为会和宗教产生内在的冲突,“宗教是有空间性的,因为宗教虽然是人们内在的属灵、精神的事务,但必然有属世的一面。你必然要有一个物质载体在这个世界上,必然要占据一个地方,这往往也与宗教的一些神圣性的规定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宗教的空间性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比如把它限定在一个特定的地方合理不合理需要讨论,“比如基督教的传教对基督徒来说是一种宗教义务,那这样的传教是否只能发生在宗教场所里面,那这是不是对宗教传教的一种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同时,几乎所有宗教都涉及到公共空间的表达,这常常也会涉及到走出宗教活动场所与外界、与人的关系的关系,因此只是以物理空间内的特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入手管理宗教是否合理值得重新思考。

现场也有来自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人士表示,提到宗教管理,会想到管人管场所管活动,这涉及到管理的定义,如果管理只是控制和限制那不是宗教团体希望的,而是希望成为一种现代国家制度下一种社会团体的治理,比如家庭教会的登记和备案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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