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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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今日刊文介绍宗教文化、宗教权利与宗教法

作者: 王新毅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08月21日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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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一篇《宗教文化、宗教权利、宗教法》的文章。该文作者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

关于宗教文化,作者提到,“有人类以来就有了宗教,宗教与人类的发展是相伴随的。同时,宗教文化同信仰体系密切相关,因此,它所覆盖的人群是非常广泛的。据研究,现在地球上约有70多亿人口,信仰宗教的人群占60%以上,比例是相当大的。所以,我们不能对这样一个重要的文化类型漠视,因为它是一个客观且广泛存在的现象。”

关于宗教权利,作者提到,“研究宗教文化,不能不关注有关宗教权利问题。宗教权利是和宗教文化密切相关联的。”他还结合自己多年的研究、以及对国内外有关宗教权利方面的案例,其观点从以前用“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界定是狭窄的,“因为权利冲突是多样化的,所以提出一个“权利冲突多样化形态”的观点,这个多样化形态中一个很重要的类型就是法定权利和宗教权利的冲突。”

他对此列举出很多国际上实际的案例,比如包皮手术如果带来伤害和死亡怎么办等等。最后,就此问题,作者提出:“一方面我们要维护公民正当的宗教权利,这个是必须要维护的,因为宗教信仰是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这个是不能动摇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政教分离。”

关于宗教法,作者提到,“在现代社会,国家要保障宗教权利的实现,同时又要对宗教活动进行法律规制,就涉及宗教法的有关问题。”

他介绍说,“但关于何谓宗教法,目前学界还未能达成共识。有的研究者将宗教所涉及的规范性的、文字的或非文字的东西都纳入宗教法范畴,好像宗教就是宗教法,这一点还需要很好地推敲。宗教本身是不是就等于宗教法?我们讲宗教,是指一个信仰体系,它是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下的规范形式,即宗教规范。那么,宗教法加上一个‘法’,怎么来理解它?怎么来理解宗教规范和宗教法的关系?一般来讲,宗教教义、教规、经文,它们都是宗教规范,但它们是不是就是宗教法?这个‘法’在一个什么意义上去理解?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作者认为,将宗教规范与宗教法作为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厘清这两者的关系。“所谓宗教规范,就是指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下的各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形式。”比如,因宗教信仰体系的不同,佛教有佛教的规范,基督教有基督教的规范,道教有道教的规范,宗教规范因宗教不同而不同;“而宗教法,则是指在政教分离的政体下,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宗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属于国家对宗教问题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制机制,它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体现各种宗教平等理念,不能区别对待。”另外,  除了国家制定的宗教法律法规外,在宗教组织内部,还存在一种自治意义上的管理法、

最后,作者做出如下分类:

第一种是宗教规范,即同信仰体系密切相关的各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体系;

二是宗教组织内部制定的自治意义上的自我管理规范体系;

第三种就是宗教法,即国家对宗教事务进行规制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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