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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史略》简介

作者: 聂胜远 | 来源:网络收集 | 2010年09月08日 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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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史略》由韩国作者李宽淑所著,1998年9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阐述了从中国唐代开始基督教景教传入国内至近现代中国基督教的发展变化,供中国基督徒参考与认识。

本书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早期基督教传入中国

一、唐朝景教

基督教来华,始于唐太宗贞观九年(主后635年),大秦景教传教士阿罗本入中国境内。他受皇帝礼周,准许在中国西北地方建殿寺。但到武宗年间(主后845年),因他虔信道教,听信道士之言,打击佛教。在灭拂期间,其他宗教也同遭禁斥,景教教士遂被勒令返国。自此,景教在中国一蹶不振。

二、元朝也里可温教及天主教

“也里可温”,是蒙古语分人或有缘人的意思。元朝也里可温教的前身就是唐代的景教。唐代景教教士被逐离中原,便停留在中国外围西北边陲,建立教堂。直到元朝皇帝以外族身分入主中土,采兼容并蓄的怀柔政策,各种宗教俱获容纳。“隐伏”已久的基督教卷土重来,在各地兴建“十字寺”。不过,也里可温教的福音策略重蹈唐代景教的覆辙,活动范围主要在王侯及贵族间。事实上,中国本土汉人,对异族入主中原已是满心愤恨,对于蒙古人带来的也里可温教自然更是“恶僧及笠”。因此,当蒙古王朝崩溃时,也里可温教也消声灭迹。主后1294年,罗马天主教廷差派法兰西斯会士约翰高维诺(John of Monte Corrine)教士到北京传道。约翰一面翻译圣经(将新约及诗篇译成蒙古文),一面争取景教教徒改信天主教;传教工作遍及多省、信徒以万计。

三、明朝天主教

十五世纪,新航路发现以后,葡萄牙、西班牙传教士随着一些商人与水手们东来布道,但只获准于澳门建教堂。主后1573年,意大利人范礼安(Valignani)被教皇任命,携带四十多名新会士来华。无奈中国门禁森严,不得入内。范氏深觉在中国传道,必须熟谙中国语言,方不至多所隔阂,乃致函请印度教区区长代为物色语言教师,训练西方教士。就在这种前人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栽培下,按着来华的耶稣会教士罗明坚和利玛窦终得进入中国本土传教。罗明坚,于主后1583年应广东总督邀请前往肇庆。获总督礼遇,便向总督申请居留,但未获准,罗氏遂着手文字工作;他是第一个用中国语言文字将耶稣救恩之道传入广东的天主教教士。利玛窦则由广东、江西南昌进到北京传教,藉介绍西学为媒介,把福音传给官绅阶级,甚至获得康熙皇帝的好感,福音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然而,这段时间却始终隐伏一种危机,即所谓“礼仪之争”(祭祖问题)。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奉守祭天、祭祖及祀孔的仪俗,但天主教之传统教义则不淮教徒祭祖;当时在中国的天主教教士又各抱持不同看法。利玛窦采取折衷办法,认为此不过为礼节之事,表示敬仰和孝思,可继续行守。但其他如方济会、多明尼会等教士,均持反对态度。最后罗马教廷颁公文,禁止教徒祀孔与祭祖。此举引起中国方面士大夫与康熙皇帝不悦,礼仪之争渐见明显,到清雍正皇帝一即位后更下令全面禁教。

四、清朝更正教及天主教

主后1807年,更正教教士马礼逊应英国伦敦会之差遣来华。惟此时中国海禁仍严,不得要领。马氏遂绕道美国来华,到达广州,秘密住在一家美商货栈里,勤习中文;后转赴澳门成婚,适逢东印度公司聘请他为翻译,于是他一面传教、一面担任翻译,往来于广州、澳门间。他又得以在广州寓所举行家庭聚会,在澳门更举行正式崇拜。主后1814年,帮助他印刷工作的蔡高正式受水礼,是马氏七年工作中第一个果子。不久,广州的梁发也受感动,信而受洗礼,日后更成为中国教会第一位牧师,继续马氏的传道工作。直到主后1834年,马氏逝世。他工作廿七年之久,做了“先锋”的工作,完成了两大著作――新旧约圣经全书中译及英华字典。可惜他工作范围只局促于广州澳门之间,未能完成他自己进入中国内地的宏愿。直到《南京条约》签订以前,满清政府一直采闭关自守的政策,传教工作只限于中国外围边缘地方,福音一直不能传入内地。伦敦会及其他差会只好派教士到南洋各地学习语言,翻译圣经,建立医疗中心或派人入华分派单张。

近代基督教在华事业

一、通商口岸宣教初期(主后1842-1858年)

主后1842年是基督教在华地位的转折点。中英鸦片战后的《南京条约》中,虽未提及传教事项,但其中《五口通商》条文,准许英人在通商口岸居留,其中宣教士的居所便成了福音工作的最初基地。次年,中法黄埔条约签订,传教士正式获准在通商的五个港口传教。在主后1842至1858年间,来华开展福音事工的西差会共二十个,传教士达二百位。传教士来华初期,因语言文化不通,要聘用华籍“助手”协助布道、教育、医疗工作、引致日后华人信徒习惯依赖外国教士,连传福音工作也推卸给受薪的专职传教士。此段时期,根据条约,传教土只得停留在通商口岸,不得进入内地,信徒也寥寥可数,主要是传教士的家仆、佣人及街头贫民。

二、内地宣教拓展期(主后1860-1890年)

两次英法联军(主后1858年)结束,《天津条约》及《北京条约》(主后1860年)相继被订定,给传教士带来更大的特权;通商口岸增加了,外国人只要携带护照便可往中国内地旅行,传教士在华传教工作被认可,华人也获准学习教会工作,担任教会职务。另一重要事件是法国教士于翻译中法《北京条约》时,擅自加入了“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堂自便”等字句。结果以非法当合法,正好给传教士带来很多方便,在华宣教事业的拓展更顺利。这时开始,传教士大量深入中国内地传教、建堂、开办学校、开办医院等。其中如较著名的是英国教士戴德生(James Hudson Taylor),于主后1866年创立的“内地会”,十年之间,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等沿海地区均有其会所,以后渐及各省,教徒增至一万三千人。除了西教士人数增加外,也有中国“传道人”的出现。他们工作的重点在布道及建立布道所。一时间,中国不少城镇市内有街头布道,乡间有旅行布道、医疗布道。但接受福音的仍多为贫民、病人、孤儿寡妇及传教士的佣人;一般士绅、商贾或其他“正经人”则仍对基督教采“敬而远之”,甚至采取歧视态度,可见基督教在当时中国社会仍然建立不起地位。事实上,主后1860至1874年间,是基督教在中国遭官绅反对最剧烈的时期。民教冲突之事不下数十起,各地均有教士横行霸道、教民助纣为虐的诉讼。还有,其他不利于教会的传言,如育婴堂幼儿被杀、剖心挖眼、用以制药、炼银等亦播散纷纭。于是“教案”频仍,以致常有教堂被抢、学堂被焚、教士遇害事件发生。

三、全国宣教发展期(主后1890-1911年)

由中日甲午战争至满清灭亡,重重打击下,国人才普遍地觉悟到清朝的腐败。朝官士绅逐渐对传统政治、文化制度失去信心,转而羡慕外国的科学文明进步。此种环境下,中国人对基督教的态度又有所改变,这时来华的西教士已达五千多人,中国牧师、传道助理、女传道亦增至七千七百人,教友人数则有十六万七千,教会自立堂会也增至二千九百多间。传教范围除了在沿海一带及内地交通较方便的地区外,西差会也开始深入中国西北、东北等较僻远的地方做福音拓展开荒的工作。同时,西方的学生福音运动兴起,发起了学生往海外宣教的志愿运动。许多外国年轻学生纷纷献身来华传福音,其中有著名的“剑桥七杰”,将福音的火炬带到中国。

四、宣教布道全盛期(主后1911-1919年)

民国初年迄“五四运动”,是中国教会史上罕有的宣教黄金时代,教徒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都被空前提升。信徒身分由以前宣教士保护下的“教民”,变成合法的“国民”。国人可以自由传教、信教,不再受官绅邻居的鄙视。国内布道的发展工作如雨后春笋。除了来华西教士和华人传道人增加外,国际著名的布道家,如古约翰(Jona than Goforth),艾迪(Sherwood Eddy)和穆德(John R.Mott)也相继来华作全国性的布道。另外,中华续行委办会组织全国布道运动委员会,丁立美牧师于各大学推动“中国学生自愿献身运动”。主后1918年,又发起全国“中华归主运动”,号召全国基督徒动员把福音广传。中国教会的自立运动于同期兴起。华南有闽南长老会的自立自养运动,华中有“中国耶稣教自立会”运动,华北有“中华基督教会”的自立运动。这个运动,给华人教会的发展带来清新的气流。在此以前,中国教会一向被视为西差会的附属品。从此,使中国信徒觉醒本身传福音的责任,也自觉应建立自立自养的教会。

五、本色教会发展期(主后1919-1927年)

“新文化运动”把西方理性与批判的精神带入中国人社会,国人对传统社会制度产生怀疑。此时,社会主义的输入,非宗教及非基督教运动的普遍化,对中国本土的儒家思想或不论源自中外的各种宗教信仰,甚至是基督教都带来了致命的攻击。由主后1922至1927年的“非基督教运动”,是当时“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反宗教情绪的实质化,组织和推动非基督教的浪潮涌起。学生、工人、农民发起“非基”游行示威。教会被称为“帝国主义的走狗”、“文化侵略者”。教会、传道人、学校、医院都成为攻击对象。在此种环境下,西教士一面撤回沿海通商口岸(或返国),一面将教会治权逐渐移交华籍同工。同时,中国基督徒教会领袖努力鼓吹建立本色教会,除去教会的西洋色彩,建立自主权,使基督教变成中国人的基督教,基督信仰能与中国固有文化融会贯通,使基督教的礼仪能适合中国国情。在诚静怡的领导下,“中华基督教会”的全国合一教会逐渐广泛推广。其他教会本色运动,如真耶稣教会、耶稣家庭,和倪柝声所领导的基督徒聚会所都逐渐组成。主后1910年代,中国教会的自立运动已达成熟地步。

六、教会增长转急为缓(主后1927-1945年)

主后1927年国民党进行清党后,国民政府主导中国。到中日战争爆发后,不少西教士被敌人,即日本军方抓进集中营,而其余大部分则被逼回国。中国教会又陷于水深火热中,部分教会机构随政府西迁重庆等地,但大部分的信徒和教会都经历不少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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