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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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犯罪入狱了 还能得救吗?

作者: 大漠 | 来源:基督时报 | 2021年04月15日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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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信仰的圣洁性是不容玷辱的。所以圣洁,完全是因为这里有基督的存在,是基督在我们里面。也因为我们在基督里面而称为义人。是基督在被钉的十字架上,以其流淌出的那缕缕殷红的鲜血替代了我们的罪,涂抹了我们旧有的过犯。而他的复活,让我们的生命有了与他一起“复活”,重塑灵性生命的可能和机遇,有了让生命进入永恒的渴盼。这是我们蒙受的恩典,从基督而来的恩典,而且是白白得来的。如经上所说:“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我们的本性是要犯罪的。但当我们得救后,我们就脱离了罪和死的律了。(罗8:2)”

那么,我们脱离了罪和死的律就真的不犯罪了吗?可约翰却告诉我们:“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又说:“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神为说谎的,他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10)”约翰一书是专门写给基督徒的一卷书,就是说写给我们这些得救之人的,可见,即使受洗归主得救了,也依然会犯罪。这一点,其实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着切身体验的,不会有哪个基督徒会说自己成为基督徒后就没犯过罪的。

对罪而言,一个是肉体行为上的罪,一个是心灵里的罪。基督徒一般所说的罪都是就“属灵”意义上说的,就是心思意念上的罪。基督徒所以超越世俗,就是在对罪的标准上比世俗更严格更不易做到。正如耶稣说的,看见妇女动了淫念的,虽然没有肉体骚扰行为,只是一种想法就已经犯了奸淫罪。其他可以举一反三,比如看见别人的东西就想占为己有,只是这么一想,罪便已进入了,我们就已经犯了偷窃罪。按照这个标准,谁也不要自夸,可以肯定的说,不会有哪个基督徒能够做到的。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这么一句话:“宗教是用来指导人的心灵的,是为人正直诚实的最佳保证。宗教的规矩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佳,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而基督宗教更是强调这一点,这是我们绝对不能忽略的一个真理。也因为这样,我们就更要与基督联合在一起,不依靠基督没有人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约壹1:8-9)”

可见,达到不犯罪唯一的标准就是必须是从神生的。如果没有把自己的旧生命毁掉,在基督里重生,那么犯罪自然是不可避免的。当然,这个犯罪不但包括心灵里的心思意念,也包括肉体上的行为犯罪,自然也包括属世的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属于世俗法律。基督徒触犯了世俗法律,在很多时候不一定就是触犯了基督信仰上的律法。
一个是属世的,一个是属灵的;一个是属天的,一个是属地的;一个是人定的,一个是神定的,两者既有着悬殊的差异,又需要相互融合。

因为,一个基督徒是既属天又属地的,是两种身份共融一体的。按照信仰,就应该遵守圣经中有关律法;按照世俗,就要遵守世俗的法律制度。多数状态下,遵守了神的律法,基本上也就遵守了世俗的法律,因为神的律法远远高于世俗法律。世俗法律虽然是人定的,但它的源头是出于神的律法的。但法律既然是人定的,必定就参杂了一些以人的意志或者说是统治意志的成分。所以,基督徒有时触犯了世俗法律,被定入狱,但从信仰层面来说不一定就是犯罪,就像世俗法律上没有确定的罪,在信仰里反而是罪一样。比如早期教会那些殉道者以及中世纪那些被教会迫害致死的人,都是犯了世俗法律而被定死罪的,但他们并没有罪,只能说他们的信仰触犯了世俗统治者的意志,属于被迫害的。对一个基督徒来说,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应以神的律法为准绳。

教会信徒触犯世俗法律入狱的事情,从来都没有缺席过。但这种事情与世俗之比,应该说是微不足道的。信仰完全可以阻止一个人触犯世俗法律的,这种阻止不是强迫的,而是在信仰中自动生成的,所以教会信徒触犯法律的事情是极少的。但不是没有,更不会绝迹。教会信徒犯罪,尤其犯了刑事罪而入狱,这无论从神的律法方面看,还是从世俗法律看都是应该谴责和惩罚的。

然而,基督徒触犯世俗的刑法,这自然会得到世俗法律的惩罚,也可以说是神的惩罚。但是,从属灵与生命的意义来看,受到法律制裁的基督徒可否依然会和其他信徒一样,得到神的救赎而走向永恒呢?

经上说:“凡靠着他进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来7:25)”这是神的应许,就是说,一次得救永远得救,这是绝对不容置疑的。因为耶稣基督是我们救恩的来源,只要信靠基督,重塑我们的灵性生命,救恩也在其中了,对永恒的盼望也就有了现实的土壤。

但是,任何应许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次得救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进到神面前的人,如果没有进到神的面前,即便受洗归主成为教会的牧者或者领袖,那么都不会得救。最近,教会里就有牧者领袖与信徒因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抓捕。对这样的领袖和牧者,显然并没有进到神的面前,自然谈不上得救与不得救。一次得救永远得救,针对的是那些进到神面前的人,与那些没有进到神面前的人是无份的。

所以得救与否,不在于在教会的职分的高低,而在于这个信徒是否真的进入到神的里面。真正进入到神的里面的人,自然会在“旧人”与“新人”的内在博弈中避免犯罪。而刑事犯罪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犯罪,在神里面的人,哪怕是一个愚笨的人也绝不会踏入这个“雷池”的。

在日常的信仰中,我们对那些站在神的讲坛上的牧者或者领袖,对他们宣讲的那些渊博的神学道理无不钦佩和羡慕,有着一种可望不可及的感叹。但羡慕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忽略神的真理,误以为这些牧者和领袖都是进到神里面的人,等他们的罪被呈现出来的时候才恍然大悟。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我们在尊重牧者和领袖的同时,不可迷信牧者和领袖,不可跟随牧者和领袖走,要把目光定睛在基督的身上,这才是信仰上正常的状态。

希伯来书中有这么一段耐人寻味的话:“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与圣灵有份,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重新懊悔了。因为他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就如一块田地,吃过屡次下的雨水,生长菜蔬,合乎耕种的人用,就从神得福。若长荆棘和蒺藜,必被废去,近于咒诅,结局就是焚烧。(来6:4-8)”

这无疑是给以得救之人的一个重要警示。受洗归主使得我们蒙了神的光照,得了基督赦罪的恩典,圣灵又进入了我们里面,也懂得了很多神的真理,对罪也进行过悔改。这些特征,显然都是我们经历过的。正是因为我们拥有了这些得救的资本,这种从神而来的巨大恩惠,得到了与罪抗衡的力量,我们就应该倍加珍惜,在灵性生命里的两灵争战中守住神的道,与主基督不离不弃,让圣灵的工作顺畅无阻。否则,结局只有一个,就是被焚烧。但这不是基督不拯救我们了,而是我们拒绝了基督的拯救。

所谓一次得救永远得救,是在我们顺服在基督真理之下得以实现的,绝不是任凭罪的释放而依然得救。犯罪入狱的信徒,不管是一般信徒还是牧者领袖,必然会像大卫那样遭遇神的惩罚,被神施以肉体与心灵上的“焚烧”,经历一番煎熬和痛苦。但如果能在这种被神煎熬和痛苦的惩罚中悔改自己,如果能够在狱中或者出狱后,也能够像大卫那样痛改前非,在神的面前彻悟悔改,真正地进入到神的里面,顺服在神的面前,那么依然会得到神的救赎的。因为,我们只要不拒绝神的救赎就一定能够得救,入狱的真正原因是我们拒绝得救拒绝神的恩典所致。

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对那些入狱犯罪的信徒和牧者领袖,不能给以藐视和鄙夷,应以搀拉帮助的姿态劝其真正的悔改,顺服在基督真理之下,不能让入狱的信徒彻底沉沦彻底拒绝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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