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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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中的任何段落都支持堕胎吗?

作者: 译者:S.I.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9年06月24日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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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米歇尔·布朗(Michael Brown)博士,为全美联合放送电台节目“火线”(Line of Fire)的主持人。

我们很多人都知道圣经上反对堕胎的案例。但是否有其他一些经文对堕胎持有不同看法呢?

在反堕胎的一面,我们注意到上帝告知利百加,说将来会有两个国出自她的母腹,指出了她未出生孩子的人格和魅力(《创世纪》25:21-23;另可见《耶利米书》1:4-5)。类似地,当马利亚前去问以利沙伯安的时候,施洗约翰就在母腹中跳动,因为耶稣就怀在马利亚腹中(见《路加福音》1:39-43。另可参见1:15,约翰即使在母腹中,也被圣灵充满)。诸如《诗篇》139:13-16这样的经文讲到了当我们还在母腹中时,主又是如何仔细地将我们编织在一起的。

但还有其他经文会指向另一个方向吗?

在这方面经常会出现两个主要段落,即《出埃及记》21:22-25和《民数记》5:11-31。但经过仔细检查,它们至少没有支持堕胎的立场。

先让我们看看英语标准版(ESV)中《出埃及记》的段落(有使用的希伯来语段落用黑体表示):“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相比下,新修订标准版(NRSV)则翻译为:“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以致于流产,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托拉》(Torah)是否认为未出生的婴儿是一条人命?在这种情况下,对婴儿造成的任何伤害都将以现实形式予以偿还(如同以眼还眼等)?或者《托拉》是否认为未出生的婴儿更像是一种财产(如像牛或羊一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流产不等于谋杀?

希伯来语学者就这点进行了严肃的辩论。虽然我个人非常倾向于英语标准版中的翻译(相比新英语译本的“致使她的孩子早产”而言),但我们绝不能陷入教条。但是,无论两种方式,即使是新修订标准版中的译文又是如何用作支持堕胎的呢?即便遵循新修订标准版(或其他类似翻译),犯罪已经发生,犯罪一方将被判处罚金。那么我们今天如果将这个概念应用于社会,则堕胎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故意这样做更是如此(我再次声明,《出埃及记》21章所描述的案例,讲的是一位孕妇在两名男子的争斗中意外受伤)。

另外,我们在本文开头引用了圣经中的其他经文,指出了母腹中孩子的人格,我们可以为英语标准版和新修订标准版(以及其他英译本)中的渲染而营造一个极佳的案例。

至于《民数记》当中的段落,讲的是丈夫怀疑妻子犯了通奸时所举行的仪式。在那种情况下,妻子被迫公开发誓并喝下一种特别的混合物,祭司则说,“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诅,成了誓语;并且这致咒诅的水入你的肠中,要叫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妇人要回答说:阿们,阿们。”(《民数记》5:21-22)

这里,一些支持堕胎的捍卫者告诉我们,上帝亲自用妻子摄取的饮料进行堕胎,致使这名孕妇失去了她的孩子。那么,我们又如何可以说上帝是反对堕胎的呢?尽管这个论点听起来有些荒谬,但确实有人经常提出,所以让我们花点时间来反驳它。

首先,上帝是公正的审判者。如果他认为拿走生命是正确的,那么就是他的特权(参见《申命记》32:3。还要注意《撒母耳记下》11-12章的描述,大卫犯了奸淫,作为审判的结果,婴儿出生后就死亡了。)

其次,与这里的文字密切相关,这一段落绝对没有提到是怀孕的女性,也没有提到她会流产。希伯来文中没有任何内容朝向那个方向。

再次,即便饮料据称会导致流产(同样地,文中根本没有提到流产或谈及半个字)。如果该名女性并没有通奸,则饮料对她毫无影响。这就意味着饮料不是某种堕胎药。

论证结束。

但是,我们不要在这里结束。在对这些经文的滥用作出回应之后,让我们用来自《路加福音》的这段描述玛利亚怀孕的美丽段落来作自醒:

“那时候,马利亚起身,急忙往山地里去,来到犹大的一座城;进了撒迦利亚的家,问以利沙伯安。以利沙伯一听马利亚问安,所怀的胎就在腹里跳动。以利沙伯且被圣灵充满,高声喊着说:你在妇女中是有福的!你所怀的胎也是有福的!我主的母到我这里来,这是从那里得的呢?因为你问安的声音一入我耳,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路加福音》1:39-44)

在我们父亲的视线中,那些未出生的婴儿是微小的人类。当我们支持他们的时候,就是与他们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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