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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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教会理直气壮的“盗版观念”:福音作品有版权吗?

作者: 李道南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9年02月15日 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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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会的盗版规模应该不输于社会出版市场,社会出版市场的盗版者明知自己的盗版是违反版权的行为,因此行为一般较为隐蔽,但是在许多教会的盗版中一般并没有版权概念,盗版盗得理直气壮。

仔细查看目前中国教会里面存在的一些“理直气壮”的盗版理念,一方面源于上帝的创造论理念,在教会成员看来,上帝创造了世界,因此那些与福音相关的出版物皆是神的话语记载和分享,因此版权属于上帝,而上帝对自己的选民是白白给予,因此不存在某一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拥有所有权一说,更别提该作品的收益权了。另一方面,在他们看来,在这个末世的时代,传播福音让更多的人认识耶稣才是基督徒的当务之急,因此对福音文字设置版权显然会阻碍福音的传播,因此为了传福音,就应该甘愿奉献。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回到历史上,看看作者这一群体的出现背景以及版权的诞生,然后再看基督教关于版权的观点。

在我们今天的概念中,一个作品是与作者联系起来的,一部作品显然是属于一位作者的创作。但是在古希腊时期,没有作者这一概念,因为在他们看来,一切作品文字皆是对神意的传递,因此作者只是利用技巧对神意进行了加工和记载,本人对其作品并不拥有任何权力。

到了罗马帝国时代,因为市民社会的形成,形成了一个有闲阶层,形成了一个对诗歌和戏剧等文学作品的阅读群体,因此此时的戏剧和诗歌创作者能从出版中获得一定的收益,有一位讽刺诗作者甚至成为了磨坊主。到了奥古斯都时代,文学作品又被赋予了意识形态的功能,因此写作成为官员的政治任务,写作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工具,只有作者写作国家意识形态的作品时,才被尊重。到了一世纪左右,作家这种意识形态宣传的功能逐渐丧失,因此也就失去其政治地位,转而他们为了自己的名誉、职位写作,这类似于中国的科举考试,文学的写作直接与官位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写作是贵族和官员的消遣行为和必备技能。写作并未普及到其它成员,另一方面其它成员因为缺乏写作的经济动力,因此对写作也就不会有太大兴趣。

到了中世纪,基督教成为国教之后,写作的概念又回到古希腊的观念中。写作被认为是对上帝旨意的记录,而非作者的创作。在那个时代,世俗知识被排斥,认为人的罪性根本不可能创造赞美上帝的知识,因此一切的写作皆是为了记录上帝的启示,并且这种记录还限制于教士阶层。

因此上述三个时代,没有作者与作品之间的隶属概念,作者和作品也基本没有太大关系。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创作凋敝,可阅读的作品稀少。

到了16世纪,印刷术的诞生,以及市民社会的形成,形成了一个以印刷品为中心的阅读群体,出版商们为了彼此之间的竞争,扩大自己的图书收益,逐渐产生对作者作品限制其版权的意识,因此这个时候,作者才能从自己的作品中获得收益,这样就刺激了普通平民的写作动力。

版权的出现,实际上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中,众多关于个人权力和财产所有权的论述,对作品和作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探讨,从而形成了作者对自己作品拥有版权的规定,以及版权的出售与收益的法律规则。

所以,作者这一群体的出现,是建基于市民社会的出现以及印刷术的批量使用,但是造成今天写作繁荣的关键还是版权的出现,只有版权的出现才能保护作者从自己作品中的收益,只有获得自己的合法收益,才能延续整个写作生态链,否则写作只能成为某一固定阶层的活动。

那么纵观整个版权历史,我们发现中国教会对版权的概念还停留在中世纪时期,显得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也正是这个原因,我们至今没有中国教会自己的小说、诗歌、散文等优秀作品。

正是中国传统教会,对作者创作的不尊重,造成了没有人愿意真正意义上的创作,而只是蹭宗教热度,把所有的注意力集中在宗教救赎之上,没有把眼光投在现世的基督徒生活上。

这也就是今天基督教公众号互相洗文、抄袭成风的原因,在他们看来福音拥有版权,显然是阻碍福音的传播。但是他们关注的焦点,不是一部作品的版权问题,而是这不品如何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其实排斥版权的动机,不过是为了自己不愿付出成本、不劳而获进行辩护罢了。

那么,福音作品有没有版权呢?
当然有版权!

一方面,版权行为会不会影响作品中的福音真理呢?

一部作品包含两个方面,作者的创作以及作品包含的福音真理。作者的创作是作者的血汗付出,也是作者的工作,圣经上说做工的得工价,那么这一部分的辛苦付出的做工,显然应该的得到他的工价,这是天经地义的。那么作者得到了自己的工价,这有利于他延续自己的创作,为他创作更好的作品提供必要的准备。另一方面,他从自己的作品中收获工价,丝毫不能影响他作品中包含的福音真理。所以作者的版权对福音真理是没有影响的。

另一方面,版权会不会影响福音传播?

在中世纪版权没有形成的时代,人们并没有从读者中获得写作激励,因此写作还主要集中在教士阶层,因为写作是教士的政治任务。这个时候的结果就是,除了教义问答和教条小册子之外,并没有好的福音作品,这个时候福音作品都是教条的和机械的,而缺乏鲜活性。那么到了启蒙时期,版权的出现,才出现了在收益激励之下的作者群体。人们对信仰的追求,对信仰与生活之间的关联需求,让民众对机械的教义手册心生反感,而对于那些能贴合实际的鲜活福音作品表现极大兴趣,正是他们对这类作品的购买,让这类作品的作者获益,因此反过来不仅维持了这一作者群体的稳固,同时也让更多的人加入这一群体,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

如果《纳尼亚传奇》、《耶稣受难记》都没有版权,那么谁还会去创作。正如公社解散,责任田承包到户带来的农民的种田积极性,那么版权的收益也同样会带来作者的积极性。

好的作品越多,读者越多,传福音的效果就越广。正如电影《纳尼亚传奇》、《耶稣受难记》在很多国家放映一样,如果电影院不能从电影中获益,那么谁还会拍摄更好的电影呢。

因此版权制度会产生更好更多的作品,更加有利于福音的传播。

第三,我们付钱购买福音作品是亵渎上帝吗?

基督徒是个勤劳的群体,不劳而获不应该成为这个群体的人生哲学,也不应该为自己的不劳而获寻找任何理由,做工的得工价,这是天然的。我们付钱购买作品,一方面是肯定了作者的创作,另一方面也是支持了作者的进一步创作,为更好的作品出现做准备,因此任何一部好作品的出现,都不仅是作者的努力,也离不开那些尊重版权并为之付出的基督徒个体。

在耶稣的三个仆人的例子中,我们看到耶稣对那个懒惰仆人的批判。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不愿付出版权正如那个仆人一样,以为自己什么都不做就可以完成主人的任务

所以花钱购买福音作品,尊重作者的创作,这正是基督徒信仰的见证,对上帝的荣耀。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不花钱就想享受福音,这不是基督信仰而是亵渎信仰。

如果我们不尊重版权,那么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在让信徒十一奉献。我们把十一奉献归于上帝,因为上帝创造了世界,我们使用了世界,因此我们要付出十一奉献,以提示我们自己,整个世界都是上帝的。那么我们使用了作者的作品,要不要付出呢,这显然值得我们去思考。

因此,今天尊重版权不仅是一个基督徒信仰素质的表现,也是一个普通人的法律意识表现。如果说基督徒高于非基督徒,那么基督徒更应该尊重版权,处处尊重作者的创作。这是基督教取信于社会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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