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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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新教的婚姻观初探

作者: 小斌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8年09月03日 0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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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研究中国基督教新教的婚姻观,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介绍。

首先是初代教会的婚姻观,初代教会距离耶稣最近,也可能更接近于耶稣的教导,我们需要回到那个时代,看他们的婚姻观的形成,以及带给我们今天基督徒的启发。

其次是探讨中世纪教会的婚姻观,这段历史持续时间漫长,也在很大程度的塑造了今日基督教格局与世界观。探究教父们对于婚姻的教导,对于我们应该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然后是宗教改革时期的改教家们对婚姻的态度,我们今天的中国基督教新教是直接承袭了宗教改革,那么关于婚姻观理所应当与他们类似,倘若有不一样,那么造成改变的原因是我们需要探究的。

最后我们看中国当代教会的婚姻观,由于中国教会的特殊情况我们一分为二,三自和家庭分开讨论。

结尾罗列了圣经关于婚姻的教导的相关经文,以便我们更好的理解。

关键词
基督教,婚姻,中世纪,三自教会,家庭教会


绪论
关于中国基督教新教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这方面的研究文献少的可怜,但还是有一些学者做了一些努力,包括田野调查,为笔者此文提供了很多参考便利。本文想要讨论的是中国教会的婚姻观,主要研究对象是基督教新教,这在中国是基督教主流教会形态。但是教会婚姻观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他继承了教会传统,也结合了中国当下环境。所以本文向上追述到保罗时代,一探今日中国教会婚姻观和婚姻制度形成之缘由。

一、初期教会婚姻观

初期教会的婚姻观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就是保罗的婚姻观。保罗和耶稣同时代,是使徒时代的重要代表人物,为基督教的正统教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新约圣经中的伦理思想最主要的就是耶稣和保罗的说教,其中所反映的婚姻观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基督教婚姻伦理的基础。

保罗是两希文化的集大成者,他生为犹太人,又有罗马公民身份,受教于迦玛列。一世纪犹太文化是禁欲主义,而希罗文化则是对立的纵欲主义。那么,在男女关系上,保罗是什么立场呢?从新约圣经保罗书信中,不难看出,保罗并非禁欲主义者,当然更不是纵欲主义者,虽然他自己是守独身的。虽然保罗的末世论导致他比较提倡独身,但他并不反对婚姻,他认为嫁娶乃是人之常情,独身却是需要特殊的恩赐。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7章中说:“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避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有自己的丈夫。”对于那些想要全身心献给上帝的人而言,“男不近女倒好”并无不妥。但是从现实角度出发,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对于教会所流行的禁欲主义,保罗进一步强调,“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传统而言,婚姻是为了繁衍,保罗提出了一种新的婚姻观,即婚姻也是为了防止“淫乱”。这与基督教的禁欲主义截然不同。保罗的是赞同婚姻的,并强调夫妻之间享有性生活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同时保罗认为,夫妻是不可分离、互相占有。所以他告诫哥林多教会的人,“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除非两厢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

有人指出,保罗对于婚姻的态度倾向于教内通婚,因为在哥林多前书7章39节,他说:“寡妇可以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的人。”这种主张教内婚姻,固然有利于教会处理信徒婚姻事宜,这也成为后来的基督教婚姻法规的一个重要基础。但也有解经家指出,此处为过度翻译,过于准确,保罗并不是这个意思,这在后文会详细说明。

虽然我们今天看来,保罗将婚姻的目的看做是防止淫乱,这似乎有点过时,也不符合当代婚姻家庭中的幸福理念。但在教会初期,犹太教中将女性视为不洁净者,拉比认为男女关系是一种罪孽,而保罗和耶稣的教导则肯定了婚姻的意义,直接提出男女结婚不是犯罪,基督徒可以享受婚姻关系的美好,对于那个时代已经算是相当大的突破了。

保罗婚姻观的另一大突破是对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肯定。虽然今天很多人强解圣经中保罗的教导,故意的贬低妻子的地位,但实非保罗本意。

对于当时的哥林多、罗马等地的基督徒而言,家庭关系,要么沿用犹太家庭准则,要么适应罗马异教家庭准则,这些显然都不符合基督教的原则。所以保罗根据耶稣的婚姻观,创造性的将《旧约》中夫妻二人成为一体的思想发展出了一套辩证的夫妻关系理论——头与身体的关系。当然,必须承认保罗不可避免的受到当时代父权社会的影响,所以他称“丈夫是妻子的头”,这样将丈夫的地位表面上就置于了妻子之上,也为后来教会内妻子受制于丈夫带来了“圣经依据”。但是笔者认为保罗实则是在强调夫妻互为肢体,不可分离,要求他们互相尊敬,彼此相爱。

保罗说:“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很多人抓住这段经文,无限的要求妻子顺服丈夫,甚至至死方休。因此,表面上看保罗提出的这些夫妻关系的基督教伦理,有很深的父权制的烙印。大多基督徒也认可对于传统的反叛,保罗不如耶稣彻底,这是当然,没有人可以和耶稣相提并论。

但是关于妻子要顺服丈夫,保罗的说的是很辩证的。

首先,顺服的教导,前提是夫妻彼此顺服,且要夫妻双方首先顺服基督,在这个大框架下,妻子顺服丈夫。

其次,保罗将丈夫是妻子的头与基督是教会的头作类比,不要忘了,耶稣基督这个教会的头可不是来做老大,也不是以君王自居,更没有丝毫的享受,相反的耶稣自称是仆人,不是要人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保罗要求丈夫具备这种舍己的精神。如果丈夫认清了自己“仆人”的本质,就不至于无理的要求妻子单方面的顺服。

上述内容基本上就是早期基督教的婚姻观。受限于时代背景,早期基督教婚姻关系中还留有父权制社会的痕迹,但也已经极大提升了妇女的家庭地位。早期的基督教构建的婚姻家庭模式中,核心是夫妻互敬互爱,忠贞不渝。

所以,后来基督教放大了“男尊女卑”,女性长期处于被欺压的地位,保罗不应该背锅。

二、中世纪教会婚姻观

虽然保罗强调了普通人应该结婚,但他自己是独身,并且他表达了独身的优越性,以及神圣性,守独身代表拥有上帝的特殊恩赐。但是,后世基督教会并没有尊重保罗的教导,反而是宣扬禁欲主义,神职人员都有独身的要求。然而社会现实是人类需要繁衍后代,国家需要壮大人口,民众普遍是有结婚的诉求的。这是中世纪教会在两性与婚姻问题上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

当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这个矛盾就更加突出,这不仅关乎到少部分信徒,而是会直接影响整个帝国的社会稳定。教父们不得不将两性道德和婚姻思想理论化,来规范基督徒的生活。

其中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就是伟大的神学家奥古斯丁。他将性与婚姻一分为二看待,一方面他认为性欲是人类原罪的源头,另一方面他又写了《论婚姻的好处》,该书系统的论述了婚姻的意义和作用,成为了教会婚姻理论的基础。

奥古斯丁认为罪的起源就是性欲,而性欲又在人类繁衍中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控制的,又是可以让人丧失理智的。因此亚当的罪不仅影响了自己而且代代相传,所有的小孩都是“生在罪里”。只有一个例外,就是耶稣,他不是通过性关系产生的。

既然性欲是原罪,人靠自己又不能胜过,除非上帝怜悯,靠着主耶稣才有希望得到救赎。这样,又受到新柏拉图学派的禁欲思想的影响,所以奥古斯丁认为基督徒应该节制性欲,守独身。

但与此同时,奥古斯丁在《论婚姻的好处》中指出婚姻的三大好处:
繁衍后代、彼此忠诚、“圣礼的结合”。

如此,教会将“肉体的贪欲”和婚姻之中为了生育目的的合法性欲区分开来。奥古斯丁说:“性本质上是婚姻制度中的邪恶因素,但婚姻中为了生育目的而进行的性行为,则是对邪恶的好利用,所以当夫妇只为生育目的而发生性关系时,就不是犯罪。因此一旦有了一两个孩子,就应该停止性生活,停止的越早,对夫妇的道德健康越好。”这就是当时教会的婚姻观,即婚姻是上帝为生育目的建立起来的制度,是对堕落后人类无法控制性欲的让步,是那些无法忍受独身的软弱灵魂的避难所,除了维持人口,人类应该像躲避瘟疫一样回避性行为。教会认为,禁欲不论对已婚或独身的人来说,都是有高尚德行的标志。神职人员作为道德表率,自然是不能结婚的。而对于平信徒而言也是一种身份的标志,只有独身才能比一般人更接近上帝,但没有强制性,只是一种鼓励。

保罗书信中说丈夫与妻子结合就像基督与教会结合,这样婚姻也就具有了神圣的意义,那么教会对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的控制就顺理成章了。

婚礼作为基督教的圣礼,在8世纪就被欧洲基督徒广泛接受,但是直到12世纪才成为教规。

早期教父圣伊格纳修曾说:“那些将要结婚的人征得主教的同意是正确的,这样他们的婚姻就可以被看作是根据上帝而不是出于性欲。”

德尔图良说:“我们怎样才能充分的描述教会结合的婚姻所具有的幸福呢?宗教供奉确证它,祝福为它打上印迹,天使出场作证,上帝认可它。”

奥古斯丁说:“婚姻具有为基督王国生育后代的神圣纽带的作用。”

他们虽没有直接说婚姻是圣事,但成为了之后教会规定婚姻为圣事的理论依据。

婚姻圣事是教会对婚姻态度的又一次转变,从不接受,到认可,进而到赞美。如此婚姻是夫妻双方出于爱的互相自愿的的结合,服从于教会的权威以及法律,因此人不能解除。

中世纪婚姻的形成理论,一种是罗马传统,认为同意是构成婚姻的唯一条件;另一种认为婚姻不仅要有同意,还必须要有性的结合。教会最后继承了罗马传统并加以改造,主张“同意”就可以形成婚姻,不认为性关系是婚姻的本质部分,夫妻之间自愿同意的意愿是最重要的。

关于离婚的问题,世俗的婚姻实践注重家族利益,而教会的婚姻规范强调的是伦理道德。

虽然基督教的婚姻不可解除原则影响到了帝国的婚姻立法,增加了对离婚的限制,但罗马法中没有禁止离婚的规定。在罗马人看来,婚姻是自由意愿的表达,是私事,不能强迫他人接受一桩婚姻,也不能强迫他人维持一桩婚姻。

日耳曼人对婚姻解除的态度类似于犹太人,只能是男人休了女人,妇女没有离婚的权利,离婚是男人的特权。在没有很深的受到基督教影响的时期,日耳曼人遵从他们的习惯法,婚姻以性关系为标志,目的是为了生育后代。性关系终止就可以解除婚姻。但如果有孩子,男人想离婚也没那么容易。

而在基督教中,合法婚姻是不能被解除的,因此就没有“离婚”一说。耶稣说:“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教会认为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是神圣的,是不能解除的,虽然耶稣允许因为通奸而离婚。但奥古斯丁对此作出解释,认为新约所谓的离婚是分居而不是终止婚姻,也就是认为合法婚姻终生不能解除,即便发生什么变故,也只能分居,婚姻关系还在,不可以再婚。这就确立了中世界基督教会婚姻不可解除原则。

三、改教家的婚姻观

1、马丁•路德的婚姻观

马丁•路德是以两种视角来看性爱:既是神所创造的美好性爱,同时也是被罪恶扭曲了的性爱。从这两个视角来说,婚姻都是神的旨意。他以这两个观点为根据,认为神呼召每一个人都要进入婚姻。

马丁•路德一方面将婚姻形容为圣洁的属灵状态,另一方面称婚姻为外在于身体的、世俗的、或世界的状态,并说婚礼是关乎世俗的事,看似矛盾,其实不然。

马丁•路德想要说的是婚姻属于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不属于基督救赎的秩序范畴,因此婚礼不应该被视作一种圣礼。婚姻的确是基督与教会亲密关系的一种类比,但婚姻并不是「属灵的事情」,那只不过是天主教错误地划分了属灵事物和属世事物。

在马丁•路德看来,「属世」(wordly)、「世俗」(secular)、「圣洁」(holy)、「神圣」(divine)并不是互相对立的概念。当他强调婚姻和婚礼是属世的事情时,显然他的目的在于反驳天主教的婚配圣事观,马丁路徳认为婚姻并不在教会律例之下,也不在教会法庭的制裁之下,而应该置于世俗政府的法律规范下。说白了就是,婚姻事务找律师,牧师就别管了。

因此,马丁•路德的立场是,对于神的自然秩序,教会不需要、也不应该设立任何教会法规,除了关乎良心的事物外。这个例外还是很有意义的,有些婚姻问题和状况不是世俗法律法规能妥善解决的,那些涉及我们的良心:如果良心感到不安,或者有混淆,我们就需要忠告。在这种情况下,牧师就需要挺身而出,尽上劝诫、安慰的责任,特别是那些不合情理的婚姻。

马丁•路德自己做了这样的榜样。原则上他是一位负责讲道的牧师,不愿涉及婚姻事务这类完全属于世俗权柄的事务;然而,当被询问意见时,他还是会表达个人看法。1530年他出版了《谈婚姻之事》一书。在书中,他就仔细讨论了一系列与婚姻有关的特殊问题。然而,马丁•路德认为教会的责任是在宣扬神对婚姻的旨意,以及向正要进入婚姻中和已婚的人传讲福音。这样,教会必须能提供信心和爱的力量;因为没有这些,人不可能在婚姻中好好生活。

所以马丁•路德说:“我建议在任何情况下牧师都不要对婚姻的问题进行干涉。

其一,我们做好我们的分内事就好;

其二,这些事情和教会无关,而只是世俗中事,理当由世俗司法当局管理;

其三,这些事情太多了,无所不包,而且其中的很多僭越行为只会冒犯福音。我们在其中得不到好脸色,而且会使得我们深陷这些纠纷中。如果这些争议是罪恶的,那么就连我们自己也会受到谴责。因此,我们还是把这些东西留给律师和法官处理。牧师应该做的是通过上帝之道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良心上的忠告。”

因此路德提出世俗社会建制婚姻观,用以对抗天主教的圣礼婚姻观。

简单来说,世俗社会建制婚姻观有这四个特点:
1、婚姻完全是世俗的事情,与得救无关;
2、婚姻管理机构不再是教会,而是世俗政府;
3、独身不具备属灵优越性,教士允许结婚;
4、允许离婚和再婚。
显然这套建制婚姻观适用于整个社会。

2、加尔文的婚姻观

加尔文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天主教的婚配圣事做了全方位的驳斥,详细论述可以参考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第四卷第十九章。简单地说就是加尔文认为除了洗礼和圣餐,其他五种被视为圣礼的仪式既没有圣经根据,也没有古代教会的先例。论到婚姻时,加尔文更是直接说这是他们错解圣经,滥用婚姻的恩赐。

婚姻是神良善和圣洁的条例,但这并不表示它可以成为圣礼。神圣的东西多了去了,我们不是常说工作也是神圣的吗?那么种田也就是神圣的。然而我们绝不会将耕田当做圣礼。因为圣礼不但是来自神的吩咐,也必定有神所指定的仪式,为了确认他的应许。加尔文戏谑的说,连小孩子都能辨别,在婚礼中没有神的应许。

很多人会反驳说,婚姻是一种圣洁的象征,象征了基督与教会的联合。如果这个象征是神为了增加我们对信心的确据,那婚姻的这种效果差的远了,结婚的人自己知道,事实胜于雄辩。如果这里的象征只是一种类比,那简直了,圣经里的类比实在太多了,天国的类比,牧羊人的类比,葡萄树的类比,然而这些都没有成为圣礼。我们承认,当我们看到葡萄树的时候会想起基督说过的话,“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看到羊群也会想起基督的话,倘若我们将这些隐喻都当做圣礼,真是太可笑了。

然而,为了坚持婚姻是圣礼,他们竟然强解《以弗所书》五章28-32节。武加大译本将 “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这句话中的“奥秘”二字翻译成“圣礼”。或许今天可以说,当年受拉丁文的限制。(然而今天的思高版已经改过来了,但又如何呢?)更荒谬的是,一方面教会将婚姻提升到圣礼的神圣地位,却同时斥责婚姻含有污秽不洁和肉体败坏的性质,将神职人员摒弃在这一圣礼之外。他们又解释,并没有禁止神职人员参加婚礼,只是禁止他们肉体上的结合,然而又是他们自己谆谆教诲,婚姻乃为圣礼的一部分。多么荒谬,无论如何,他们都难以自圆其说了。

加尔文进一步论证说,这就是天主教教义压制人的结果。当他们把婚礼变成圣礼之后,就立刻落到了他们的管理之下,婚姻成了属灵事务,世俗的法官便不能管理婚姻了,并且之后又制定了一堆法规,多的数不胜数,来管理婚姻的事。

最后,加尔文说到:“我们现在,要把自己从他们的泥淖里解救出来。”

加尔文自己的婚姻观前后经历了两个阶段。一开始加尔文接受了早期改教家们的观点,基本等同于路德的婚姻观,后期则发展了自己的“盟约”婚姻观。马克思曾说:“宗教改革将僧侣变成俗人,又将俗人变成僧侣。”这句话概括了路德和加尔文不同的神学侧重点。路德的两个国度神学理论将世俗生活从教会中剥离出来,否定了僧侣生活的神圣性,将僧侣还原成俗人;加尔文则进一步论述说世俗生活仍然具有神圣性,工作就是敬拜,是上帝的呼召,这个世界就是修道院,即等于将俗人变成了僧侣。

路德指出婚姻作为一个社会建制,完全属于世俗事务;加尔文却指出,虽然婚姻属于属世生活的一部分,但婚姻仍然具有神圣性。所以他在日内瓦制定了系统的婚姻法,涉及到婚姻的方方面面,希望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婚姻的神圣性。最后发展出一套“盟约婚姻观”。尽管“婚姻是一个盟约”这个观点一直是教会传统,但以此为婚姻的主要性质,开创新的婚姻神学,是由加尔文开始的。婚姻作为盟约,虽然具有神圣性,但婚姻不传递任何上帝的应许,与得救无关,因此婚姻仍然是世俗的建制。但与路德完全属世的婚姻观不同,加尔文认为婚姻具有属灵的约束力。

四、当代中国基督教的婚姻观

1、三自教会的婚姻观

三自教会因为是合法登记的存在,原则上爱国爱教,从次序上也可以看出其一贯的立场。所以在婚姻制度的问题上,向来都是世俗婚礼的一种补充,即承认民政局登记的结婚证的有效性,教堂只是作为一个举行婚礼的地方,当然每一个教堂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要求。但有些教堂要求夫妻双方都必须是本堂的会友,才可以在本堂举办婚礼。例如真耶稣教会要求必须是本会会友,才可以在教堂举行婚礼。有些教堂则要求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是本堂会友才可以在本堂举行婚礼,这种事是比较常见的。还有很多教堂没有必须为本堂会友的限制,夫妻双方有一位是基督徒即可,奉献少许即可在教堂举行婚礼。当然也有很多比较严格一点的,就是双方都必须是基督徒,否则不可以在教堂举行婚礼。当然也有一些毫无要求的。

但是一致的要求是,结婚双方必须先领取结婚证。

三自教会的牧者对于婚姻事务也往往没什么兴趣,对于他们而言,管理一个偌大的教堂已经非常辛苦了,至于信徒私事,能不管就不管了。显然是将婚姻视为很私人的事务了。

当然,三自整体上是如此,但也有例外。有些地区的三自教会虽然登记,但并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管,加上牧师传道也非科班出身,本身缺乏一些法律素养,假如处在天高皇帝远的地区,牧者又有做大家长的野心,也有可能对信徒的生活进行干涉,婚姻大事更是首当其冲。

中国是人情社会,牧长往往具有相当大的权威,一旦开口,就很难拒绝。这一点很容易被利用。例如M教会的L弟兄,看中了S姊妹,但S姊妹对L弟兄似乎没有什么好感。于是L弟兄千方百计的讨好教会负责人H牧师。坚持了大半年,终于把自己的难处告知了H牧师,H牧师碍于情面找到了S姊妹的妈妈,将情况告知。S姊妹一家陷入两难境地,最后答应先处处看。但教会有不成文的规定,为了避免婚前同居的事发生,确定关系后一年之内必须结婚。在教会强有力的舆论压力下,S姊妹无奈的嫁给了L弟兄,最终两人结为夫妻。但婚后并不幸福,因为两人本就不合。

三自教会虽然不太干涉信徒婚姻,但是教会传统由来已久,例如离婚是不被接受的。大部分教会对于离婚的弟兄姐妹至少会做出停止圣工的惩戒,离婚的信徒几乎是很难被接纳的。这导致了离婚是很少人会有的选择,即便被家暴个半死。

因为教会虽然不主动干涉信徒私事,但解经的权威却被教会牧者牢牢的掌控。关于婚姻的教导,基要派牧者的解释就是应该主内结合,除非一方出轨,否则不可以离婚。即便离婚,除非配偶死亡,否则不可以再婚。

对于基督教而言,最重要的权威莫过于圣经,谁掌握了释经权,等同于掌握他人的命运。

对于平信徒而言,在三自教会没有什么归属感,但这也大大降低了被干涉私人生活的风险。虽然看上去好像没那么属灵,有点世俗,好在灵魂还是自己的,或许有人觉得灵魂还在沉睡,但总好过失去自己的灵魂控制权。

大部分的三自教会的牧者在婚姻问题上是以祝福为主的,将婚姻的有效性判定权交给国家民政局。例如很多地区有女儿出嫁邀请牧师到家里祝福的传统。

2、家庭教会的婚姻观

家庭教会对婚姻事务的态度是本文重点想讨论的。

一方面,家庭教会人数众多,由于统计困难,我们无法知晓具体人数,但是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人数超过三自教会。

另一方面,家庭教会的隐秘性,让本就隐秘的事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家庭教会的特殊存在,使得他和政府之间存在某种权柄上的张力。对于家庭教会的信徒,他们需要面对的复杂情况是:领了结婚证以后,能不能就算合法夫妻了。越来越多的家庭教会领袖表达了他们对于婚姻的立场,就是必须经由教会的确认,否则是无效的,民政局的结婚证只是一种辅助。

林献羔在福音小册子《基督徒的婚姻》中有这样一段描述:

古人着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意思是父母作主,媒人为重。现在的青年男女,主张“自由结合”。我们基督徒应当让虔诚的尊长提议,然后经自己的同意 ;或者自己遇到合适对象,再告诉父母。因为一个人在婚前是瞎子:“情人眼里出西施”;又有许多人谈恋爱时都竭力隐藏自己的缺点,在各事上尽量讨好对方,及至结婚后眼睛才明亮。所以由贤德的长者或虔诚的父母来代选较好。但不是所有的父母提议的都是好的,尤其是不相信神的父母。他们只重财色和迷信等,这样,我们就不能听从。我们应当让敬畏神而且有见识的长者作媒介。长者可以为子女安排,但必须征得子女的同意。在选择的时候,必须根据圣经真理,在祷告中寻求神旨,再参考虔诚长者的提醒。

当然这属于很传统的描述,是作为家长对晚辈的关心与呵护,代表了很多基督教大家长的立场。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总之,本会弟兄姐妹的婚姻需要由教会负责人来做主。

林献羔是中国教会的名人,虽然已经离世,声望还在,本文不易做过多的讨论,但从他的言论中,不难看出一个大家长的威严,对于会友的权威影响可见一斑。

有形教会是一个人的组织,是人就无法避免人性的弱点。很多教会在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时候,都会产生组织架构,随着人数的增多,事务也随之变多,也就慢慢需要有专职的弟兄姐妹来承担教会事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教会全职人员,也叫神职人员。对于他们而言,教会就是他们的事业,无论老板是上帝还是自己的私欲。总之要管理一个大教会,没有一点手段是不行的。为了保证教会人员的稳定增长而不流失,从而婚姻家庭与工作这些本来属于私人领域之事,就会被提到教会神圣事业的高度,便于教会的统一管理。

基督教在中国的各种尝试中,曾经出现过多位大家长制的教会。像太平天国这种极其极端的情况我们先暂不讨论,先看一个离我们稍微近一点的例子,山东的耶稣家庭。虽然这个教会本身已经没有了,但是继承的变种却很多很多。现在的环境当然不会允许有类似的教会出现,但是大家长制却以其它的而形式存在着。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老大,结婚要听老大安排,离婚要经老大批准。

山东耶稣家庭当然有它的时代背景,也集中体现了创始人敬奠瀛的大家长情怀。在婚姻关系上,敬奠瀛的说法是“交出婚姻权柄”,因为耶稣家庭走的是舍己道路,既然可以舍财务,为什么不能舍婚姻的权柄呢。只有一个人交出婚姻权柄,他才是一个真正舍己的人。

耶稣家庭中的婚姻,要全凭主的旨意,只能接受不能拒绝。敬奠瀛要求弟兄姐妹择偶要以爱主为中心,不要在乎人的外在条件,爱主胜过一切,不爱主就等于臭狗屎。所以就有了受过中等教育的姊妹嫁给一个文盲,漂亮的姊妹嫁给一个截去双腿的弟兄,健康的姊妹嫁给一个畸形的矮子,也有要嫁给有梅毒、淋病的患者,甚至有十八岁的姊妹要嫁给四十一岁的老男人。

在耶稣家庭,自由同居是非法的,视为“犯罪”,若是自由同居怀孕则视为“鬼胎”,会被施以很重的惩罚,并且在耶稣家庭里低人一等。

耶稣家庭人多的时候,房子就不够住,因此夫妻双方就不能自由同居。想要同居就要排号,由家庭负责登记的人任意决定。真的是很任意,例如感情很好的一对夫妻,在耶稣家庭十年间,只被允许同居十一天。相反一对感情不好的却被安排长时间的同居。而且年过四十的被要求放弃同居机会。甚至故意隔离一些夫妻,免去他们的私欲。

今天我们觉得这些让人无法理解,但却是真实发生的,而且有很多现象至今仍然在一些地方上演。研究生姊妹嫁给小学生文化的弟兄、大家闺秀嫁给身患残疾的弟兄、漂亮的姊妹嫁给丑的弟兄、年轻小伙娶大十五岁的姐妹(缓解教会姊妹过多的矛盾)等等。

对于那些大家长制的家庭教会的弟兄姐妹来说,婚姻程序分三个步骤:说亲、定亲、结婚。这里讨论的是有一定规模的家庭教会,已形成自身的规章制度,不包括十几人的小教会。

说亲就是在教会看上了某人,自己不能急于表达爱意,必须经由牧者。先向牧者吐露心声,他若是觉得合适就会再找对方谈,若是觉得不合适,直接就给止住了。

接着进入第二步,牧者若觉得二人合适,就会去找另一方去说亲。在一般情况下,这是很难拒绝的。当然也有贞烈女子,或贞烈男儿,誓死不屈。但那样往往就会被贴上不顺服的标签,以后在教会难以做人。

一旦同意说亲,那么就可以进入交往期了。但是双方交往,需要尊重教会的教导,不可以有逾越的行为。很多教会要求婚前不可以牵手,就更别提其他亲密行为了。刘志雄就曾经在讲道中说过,牵了手就会想要拥抱,拥抱后就会想要亲吻,亲吻后可能就会进一步发生性关系,而婚前性行为在家庭教会是绝对的禁忌。因此,为了避免婚前性关系,就必须直接从源头的牵手行为开始就应该予以扼杀。

定亲就是说亲已经完成,且双方交往过一段时间,男女双方同意进入婚姻。这时候,牧者请来男女双方以及双方父母正式会面。在牧者的主持下,互相谈条件。谈好后,将二人的婚事确定下来。

最后是结婚。在牧者的主持下,最终二人结为夫妻。通常在这之前,教会要求二人需取得民政局签发的结婚证。当然也有例外,笔者参加过一个婚礼,由于男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没有领结婚证,最后也在牧师的祝福下成婚了。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很多家庭教会离婚是不被允许的,即便长期家暴,也会被劝勉是当背的十字架,苦难都是祝福,忍耐到底才是见证神的恩典。

作为一种“控制”手段,婚姻权柄是很多大家长一定要牢牢抓住的。说法当然是为着弟兄姐妹好,为着个人的圣洁,为着教会的稳定。虽然现在不能够像耶稣家庭那样形成一个有形的大家庭形式,以有形的严格制度模式对会众实行统一管理,事无巨细,但如今,一张无形的大家庭网络已经在很多教会铺开。这张网大到可以遮盖一个普通信徒的生老病死,尤其是在很多农村地区,这个大教会是一种很重要的人际关系资源,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而言,他们是很难脱离的,虽然在里面几乎要把自己整个人都交出去,甚至把灵魂也交出去了。

在这个时代里,谁都知道干涉他人自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所以很难有现成的文字资料可以查询,但只要进入这样的教会,长期观察,就不难发现大家长权威之大,管辖之宽。

必须承认,教会对信徒的婚姻干涉,有一定的圣经支持,也有一些教会传统,但整体而言,更多的是一些人对权力的欲望,以至于强解圣经,越过宗教改革,谄媚中世纪的教会权威。

五、圣经中关于婚姻的经文

对于基督徒而言,圣经不是一本普通的书,不是一本人手所写的书,而是天启之书。但不可否认,圣经终究还是借人的手书写的,甚至还借了书写者的脑子。所以这本书是写给当时有需要的人的一本书,或者说一套书。上帝当然知道,今天我们还是需要这本书,但保罗哪里会知道,他写书信,哪里会考虑到2000年后的中国人,他写哥林多书信就是要解决哥林多的问题,仅此而已,起码主要动因是如此。

所以今天中国教会对圣经的理解,往往会出现过度的解读,生搬硬套,脱离时代背景,完全的背离了我主耶稣爱与自由的精神。

1、关于结婚的经文

【林后6:14】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
【林后6:15】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但的别名)有什么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
【林后6:16】 神的殿和偶像有什么相同呢?因为我们是永生 神的殿,就如 神曾说:“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要作他们的 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
【林后6:17】又说:“你们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别,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我就收纳你们。
【林后6:18】我要作你们的父,你们要作我的儿女。”这是全能的主说的。

这里说的很清楚,信与不信在敬拜神的事情上是不相配的,是不能同行的。但是很多人更乐意将第14节经文引申至婚姻的问题上,得出婚姻仅限于主内。这显然有很大的过分解读的嫌疑。倘若是指着婚姻说的,就应该理所应当明言,而不是如此含蓄,让人难以捉摸。

基督徒在主内寻找配偶本事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选择。但我们有必要尊重他人不同的选择,毕竟法无禁止即自由。

从教会管理角度而言,当然希望主内配合更好。但婚姻之美好,首先在于那是人的自由选择,倘若被强迫,婚姻又岂能幸福呢?

当然,不可否认,与不信的人结合,有失去信仰的危险。但人生的挑战其实很多,为了世界放弃信仰的,又岂是仅仅因为婚姻呢?倘若我们为了防止溺水的危险发生,而禁止人类游泳,这是合适的吗?

2、关于离婚

【林前7: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林前7:11】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林前7:12】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林前7: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
【林前7:14】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
【林前7: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林前7:16】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很多人解释这段经文,作为不可以离婚的训诫。然而上下文显示,这里是教导不要无故离婚,婚姻是应当被尊重的。倘若那不信的一方要离开就可以由他离去。这显然是给了一种离婚的原则。就是有一方想要离婚。例如家暴,家暴的人还是主内的吗?家暴的人还是想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吗?一边家暴一边不离婚的,那是犯罪,这样的人应该毫不犹豫的离婚。

常常有姊妹做见证,家暴几十年的丈夫突然悔改信主了,不家暴了,其乐融融了。那不过是他老了,打不动了,子女大了,也不敢家暴了。这样的伟大的妻子是可以被效法的吗?

3、关于再婚

【林前7:39】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对于这一节经文,所表达的意思是显而易见,几乎没有异议的。就是基督徒寡妇可以再嫁,但必须嫁给弟兄。倘若我们仔细看这段经文的用词,却又让人难以接受,首先丈夫“死”了,然后妻子就“自由”了,也可以“随意”再嫁了,但是,请注意,“只是”要嫁给主内的人。就好比上帝说,亚当啊,这伊甸园的果子你“都”可以吃,但是“只能”吃这两棵树上的果子。这不是耍流氓吗?上帝当然不会这么说。选择少,禁止多,算什么自由,哪来的自由。寡妇再嫁,只能嫁在主里的人,这个限制条件放在传统基督教国家,肯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也可以称得上是“自由”,“随意”。可是放到中国,简直是强盗逻辑。倘若必须嫁在主内的人,就应当除去“自由”和“随意”。

就我们国家的基督徒分布、成员性别落差,再加上再婚了必须是主内的限定条件,几乎就等于说:寡妇自由了,就别再嫁了吧。

所以这节经文,在基督徒比例极低的地方,可以这样理解吗?圣经真的是这么说的吗?我们会不会过度解读了呢?真理本是让人得自由的,这节经文如此说,对于发展中的我们中国基督徒哪里有什么自由?

倘若凭己意,强解圣经,肯定会招致绞杀,笔者也不敢,一不小心就被任意的扣上异端的大帽子,遭遇封杀,这就太惨了。所以略去长篇大论,陈述简单事实,请读者君自己甄别一下。

很多基督徒在查考圣经的时候,都喜欢参考《丁道尔圣经注释》,也常常以此为解经权威,笔者也很赞同。以下是该书给出的解释:基督徒旳婚姻,妻子与丈夫一生相属不分离。他若死了,她就可以再结婚。NIV 译作他必须是主里的人,有点过分准确。一般都认为这句话有这含义,但保罗只是说“要在主里”而已。信徒对婚姻像其他一切事一样,一定要谨记他是基督身上的肢体。

我们看一下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译本的翻译:

A woman is bound to her husband as long as he lives. But if her husband dies, she is free to marry anyone she wishes, but he must belong to the Lord.(1 Corinthians 7:39 NIV)和我们的中文译本是一样的。

再看一下King James Version译本的翻译:

The wife is bound by the law as long as her husband liveth; but if her husband be dead, she is at liberty to be married to whom she will; only in the Lord.(1 Corinthians 7:39 KJV)这显然是上面释经书所表达的意思。

所以要么是释经书错解了,要么是NIV存在过分解读的问题。当然在英语世界,这不算什么特别严重的错误,大家约定俗成的接受再嫁还是要在主里等同于再嫁基督徒,这当然是一种最保险的做法,本身也相当的自由、随意,限制条件也算不上什么禁锢。但是放到我们当下所处的环境,再嫁还是要在主里这件事情的难度显然要易于再嫁基督徒。先不说教会本来弟兄很少,这有限的弟兄有多少愿意娶一位寡妇呢。所以这里分明就没有自由、随意,只剩限制禁止了。

有些话是一以贯之,永不更改的,就像十诫。有些则随着时局变迁而变化调整,如耶稣自己特意路过撒玛利亚,却又吩咐门徒撒玛利亚城不要进,看似矛盾,却是因着不同的需要所做的不同要求。

对于保罗时代的哥林多教会而言,那么混乱的社会,寡妇要坚持信仰是不容易的,即便如此,保罗也没有强令只能嫁基督徒或不再嫁,只是给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论如何要守住自己基督徒的身份。我们今日又为何要过度解读呢?又为何明知过度解读而揪着不放呢?

耶稣顾念穷人,顾念妇女,就连行淫的妇人,尚且不定她的罪。今天可以不顾环境,不顾现实,定一个再嫁寡妇的罪吗?甚至继续发挥,延伸至普通婚姻,定罪于那些嫁了非基督徒的姊妹。她们若是坚强,自然能守住基督徒的身份;若是软弱,则需要更多的关怀与帮助,着急定罪,有何益处呢?显得自己较之他人更加圣洁吗?真是匪夷所思。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督教的婚姻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耶稣基督带来的婚姻改革,将妇女从夫权当中解放出来,这一点由保罗继续发扬光大,但保罗受限于传统父权制社会的强大影响,对传统的反叛做了一些妥协,而这虽或许并非保罗本意,却大大的被后世教会无限放大。

第二个阶段,婚配权被教会垄断,特别是妇女,再一次失去了离婚的权利。

第三个阶段,迎来宗教改革,打破了天主教的牢笼,解放了婚姻,将婚姻权利释放给个人,由世俗政府部门去管理,教会只是负责良心的部分。

中国基督教绝大部分继承的是新教传统,但是在婚姻伦理上,有一些大家长却更偏向于天主教传统,以此管辖会众,这实在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为了自己的私欲而强解圣经,不顾圣经时代背景,不理经文上下逻辑关系。

婚姻若是为了荣耀神,强迫的婚姻岂能荣耀神;
婚姻若是为了幸福,强迫的婚姻岂会幸福;
婚姻若是为了生儿育女,不幸福的婚姻怎能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婚姻若没有自由,何以为人。
自由有风险,但规避风险不应该以牺牲自由为代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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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云龙:《基督教婚姻观与中国当代婚姻观的比较》,青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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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鑫:《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婚姻制度》,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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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谢炳国:《基督教的婚姻观及其礼仪》,载于《中国宗教》2004年第一期。
11.提摩太·凯勒:《婚姻的意义》上海三联出版社2015版。
12.保罗·阿尔托依兹:《马丁•路德的伦理观》。
13.朱孝远:《马丁•路德桌边谈话录》。
14.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基督教经典译丛。

注:本文原载于《福音与当代中国》杂志第一期,本平台蒙允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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