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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作者: 王新毅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7年02月23日 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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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月21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致力于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制度难题,有助于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戴长林说。

戴长林表示,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戴长林表示,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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