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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宗局民政部联合发文 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及弃婴活动

作者: 施迦南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4年05月13日 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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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其中肯定了近年来宗教界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据国家宗教事务局消息,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其中,与宗教界有关的收留机构649家,占74%,凸显出宗教界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的积极力量。

该《通知》强调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问题,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提出的规范要求方面,宗教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

其中,《通知》明确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三类主体: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以及需要具备的条件:相对稳定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具备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抚育、教育等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通知》规定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

另外,《通知》也考虑到孤儿、弃婴的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确规定他们的治病、入学费用减免等生活保障方面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同时明确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宗教界兴办机构,以及已经与民政部签订代养协议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接受孤儿、弃婴落户,为解决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户籍登记问题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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