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8日
微信

《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颁布 7月1日正式执行

作者: 郑欣荣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6年06月10日 09:44 |
播放

人民网消息,6月8日下午,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马开能表示,《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云南省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法治云南建设、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云南省宗教工作走向现代化的里程碑。 

马开能介绍说,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边疆省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俱全,宗教活动场所点多面广,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边疆问题、贫困问题交织在一起,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较多,也较为复杂,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云南省宗教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为了保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使其更具操作性、更符合云南宗教工作实际,有必要对其作出全面的修订完善,制定出台新的规定。

《规定》已经今年1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共8章33条,从宗教事务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云南本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规范。

人民网报道说,《规定》特别对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跨州市担任教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借用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以及借教敛财等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昆明日报》报道说,《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要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文物保护等方面规定,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要将包括规模、建筑样式、宗教标识物、资金等内容的建设方案,报州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竣工后,要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迁建的,原址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予以注销并停止宗教活动。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非宗教团体、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不得设立功德箱等进行敛财。各级政府依法对宗教活动安全进行管理,制定宗教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的大型宗教活动,要符合宗教仪轨和传统习惯。对经批准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单日参加人数在1万人以下的,由举办地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单日参加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由省政府宗教、公安等有关部门指导举办地州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宗教培训机构有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聘用外省籍教师或招收外省籍学生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要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由其向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立场声明

基督时报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基督时报保持中立。欢迎个人浏览转载,其他公众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版权声明

凡本网来源标注是“基督时报”的文章权归基督时报所有。未经基督时报授权,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公共网站、电子刊物不得转载或引用本网图文。欢迎个体读者转载或分享于您个人的博客、微博、微信及其他社交媒体,但请务必清楚标明出处、作者与链接地址(URL)。其他公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如需转载引用,请通过电子邮件(jidushibao@gmail.com)、电话 (021-6224 3972) ‬或微博(http://weibo.com/cnchristiantimes),微信(ChTimes)联络我们,得到授权方可转载或做其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