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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之自然的伦理(五):基督徒与世人拥有的共同原则——律法是什么

作者: 楚恒安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05月18日 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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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学的基础是基督教神学,基督徒对神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够在生活中正确的活出信仰。简单来说,伦理生活的准则,告诉基督徒该怎么做人,该怎么处事。在这个系列课程中,康来昌牧师将基督教伦理分为自然的伦理、恩典伦理、末世的伦理和两国的伦理四个部分进行了分享。

基督徒与世人有共同的原则,即“上帝在人心中的律法”或“上帝在人心中,律法所写的功用”。在现实的社会中,通过法律建立秩序,基督徒能够生活,同时也跟外邦人之间能够有来往和交通。

在华人文化里,“法”或“律”或“规”或“则”这些字,都不是很正面的,尤其是“法”。中国人没有尊重“法”的习惯和传统,因为没有基督教文化影响。“法”在中国历史上,有所谓的“法家”、“法律”,但这些只是统治者用来治理国家社会的一个工具,并不神圣。

在西方文化中,法律比谁都大。有人说,西方的文化包含希伯来人的宗教、罗马人的法律、希腊的哲学和艺术。罗马人对法律是非常尊重的。但是在中国,“党”比“法”大多了,“人”比“法”大多了。如果法重要,那只是因为某位重要的人或最高领袖这样说。回教徒也是这样,阿拉是无比的权威。文革期间,你不但要听党的,而且注意,要听最新的,因为不断在变化,其中没有一个不变的法则,没有超越人间一切的意识。但是在西方,皇帝在万人之上,但仍然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法律可以强到任何统治者都不能动摇它。

这不是在讲政治或党派,而是在讲历史和今天的我们。神把律法的功效写在外邦人心里,并使他们对律法有极大尊敬的态度,比如罗马、日本对法律的态度。在圣经里面,法是无上的权威。但是中国民族对法的意识是比较弱的,法是次要的,虽然它有威严,但方便就这样用,不方便就废掉或改它。

法律、律法、典章、律例……都是类似的,可以翻译为英文的 “Law”。那么法指的是什么,对生活有什么影响呢?

法是神永恒不变、圣洁的旨意,包括自然科学和道德伦理两部分,中世纪称之为“自然法”(Nature Law)。虽然这个世界完全堕落了,但是神仍然适用这种法,不叫这个罪恶的世界堕落得更厉害。它是生活的准则,同时也是神审判的标准,去遵行的时候会顺利蒙福。

律法是上帝善良的旨意,但“律法成为罪的权势”。罗马书7: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律法促使人产生了各样的恶欲,但不是每件事,律法说不可以做,我们就有私欲想要去做。

上帝给了亚当一条诫命,不能吃善恶树上的果子。人最正常、最简单的反应是:如果不可以吃,那我就不吃。上帝颁布律法了,然后我就说我要遵守。听起来这是全世界最对的事,但这是全世界罪恶的来源。为什么?因为上帝颁布律法的第一个反应,包括我们将来在天上,应该是:我不能遵守,求主帮助。

人的自主性一出来,迟早就会有另外一个反应:我不要遵守。“我”成为中心的时候,就是我来决定我要不要遵守。那就是自主性。可能这样才能解释律法带来的恶欲,就是上帝创造世界没有罪恶,但罪恶藉着一个美好的东西进来,藉着“我要遵行”,产生了自主性,然后我不要遵行,然后我来决定甚么是对,甚么是错,然后就有各种的罪恶,到最后就是死亡的果子。

律法既成为罪恶的权势,律法就引发了愤怒,带来了上帝的咒诅。罗马书4:9,“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这“律法是惹动愤怒的”,可以有两个解释,这两个解释也许都正确:一个律法惹动愤怒是指着,人犯法惹动上的的愤怒;另外一个解释是,人看到上帝的律法就愤怒。

如果你要靠着律法、凭着肉体来成圣的,那是没有用的。肉体是重要的,律法也是重要的,但一定都在恩典之下,因为神要求的是完全。加拉太书3:10,“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律法使人想要自主,看起来很好,结果忘记依靠上帝,就在自主的路上产生各样的私欲。但律法绝对不能废掉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有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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